謝慧
近些時間,從“網絡推手”到兩高院關于誹謗罪的司法解釋,“謠言”一詞繼“2012世界末日”的傳說之后,再次獲得社會和人們的高度關注。所謂謠言,《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消息;《韋伯斯特英文大字典》認為,謠言是一種缺乏真實根據,或未經證實、公眾一時難以辨別真偽的閑話、傳聞或輿論。
事實上,謠言在信息的傳播中產生,它與人類社會如影如隨,只是所引起的社會反映強弱不同而已。在中國,自古就有與謠言相關的俗語,“三人成虎”“無中生有”“空穴來風”“謠言止于智者”等,早在秦朝,始皇嬴政就為“亡秦者,胡也”的說法所大為不安,于是北伐匈奴,修筑長城;在西方,古羅馬的皇帝曾被謠言折磨得痛苦萬分,以至于不得不任命公共謠言監察,每天到人群中去,從閑談中發現謠言,進而把握公眾情緒。可以說,“謠言是這個世界上最古老的大眾傳播媒介”,幾千年來,歷史中的謠言都不絕如縷。在文字出現之前,謠言是以口耳相傳的形式出現;隨著社會和科技的發展,信息傳播的手段日漸豐富,功能強大的網絡傳播媒介在降低傳播成本的同時,可以使大眾在短期內迅速地被統一動員,這便使得網絡時代的信息擴散遠遠超過傳統上的口耳相傳。謠言不僅沒有消失,反而借助著網絡甚囂塵上,并開始慢慢地成為人們正常生活的干擾和隱患,在我們相繼經歷過“SARS事件”“米慌”“鹽荒”等之后,的確已經領教了謠言的威力。那么,謠言為什么會存在?社會心理學家奧爾波特則通過對1942年美國“珍珠港事件”中戰時謠言的分析,不僅指出形成謠言的兩個條件——事件的重要性和信息的模糊性,而且提出了謠言傳播過程中的三種基本機制,即刪減、削平和同化:當人們想理解并簡化許多接踵而來又發展迅速的復雜事件時,他們在心理上產生了一種強大的動力,要求他們精簡相關的信息并迅速傳播給同樣關心此事的人。在信息被不斷加工的過程中,事實就被不斷扭曲甚至顛倒了,最后只剩下一個使所有人都能理解的核心,而這個核心信息常常與人群早已秉持的觀念或成見相吻合。
因此,社會中的謠言是作為一種社會的信息調節機制力量而自發地、獨立地存在的。在任何一個地區,當公眾對某事件或問題感興趣、而又無法及時得到證實的時候,謠言便不脛而走。在信息技術日益現代化的今天,網絡的多渠道特點為謠言的散布打開了方便之門。當人們無法從主流媒體或權威性部門獲得信息時,原本主要依靠人際傳播的謠言借助迅捷的現代化傳播技術以網絡的方式實現傳播,就像打開了“潘多拉魔盒”,在人們成為傳播群體中的一員時,往往只愿意接受簡單明了的觀念,而理性的力量則便被拋到一邊。
盡管謠言在每一個時期和國家中都長久且頑固的存在,但它就像社會肌體中的病毒,對一個正常社會秩序的破壞性卻是極大的。歷史和事實證明,謠言在社會動員上具有巨大的能量,有人說,謠言是國家權力的敵人,秩序的對頭,因此謠言又被稱為“舌尖上的火焰”,至少從政治合理性的角度而言,謠言有造成顛覆和無政府趨勢之嫌。早在 1751年《大百科》中,謠言同政府監督的關系就已經明了。因此,采取相應的手段最大限度地遏制謠言的生成與傳播,是每一個政府都必須要面對的公共事件。
政府需要理性對待謠言。可以說,謠言是社會民眾感知社會的表達,它以信息的形式出現,但人們在傳遞信息的同時,更多的是在表露一種情緒或態度,或者說是一種潛意識的釋放。受著這種潛意識的影響,謠言的消息成分也在不斷地增刪或篡改。它不僅僅是由于記憶的遺忘和信息的丟失造成的,而是與民眾間的利益差異有著密切的關聯。因此,政府要從謠言背后認識到由于社會不公而產生的民眾間的利益差異所在,并在公共領域內以維護社會公正為目的,做相應的和必要的工作。
政府需要提高信息的公開度和透明度。謠言之所以四起,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和權威性聲音的缺席。信息披露渠道的堵塞延誤了政府采取及時措施的時機,也延誤了公眾心理調整的時機,而當政府提供正確的信息渠道的時候,社會上那些謠言就會不攻自破。這不僅要求政府對公眾關注的事情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前瞻性,從而能夠在第一時間內公布信息并及時從正面引導社會輿論;而且要進一步大力推行政務公開,讓公眾了解事實的真相。例如,1942年“珍珠港事件”中謠言的傳播便反映了美國民眾對官方的“戰時損失報告”的不信任。因此,在制止謠言和發布相關法律的同時,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最需要做的是,在第一時間發現謠言,向公眾立刻通報所掌握的全部信息,并確保這些信息到達每一位公眾。
社會公眾需要培養自身正確享用大眾傳播資源的能力。在信息流量增大和言論表達自由的當前社會,人們在泥沙俱下的傳言和評論中很容易成為謠言的“受眾者”,并進而成為謠言的“傳播者”。因此,培養公眾對信息的獲取、分析、識別、評價的能力尤為迫切。社會中的每個個體都應當擺脫“不善推理,卻急于采取行動”的盲從心態,建設性地利用媒介資源來傳導社會正能量。政府應當發揮必要的力量,使人們能夠充分利用媒介資源完善自我,參與到社會進步中來;同時引導人民群眾從錯誤信息中擺脫出來,更好地發揮主流傳媒的作用。
謠言止于法治。在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公民無疑具有表達自由和言論自由,但是,無論何種自由,都具有必然的和確定的邊界。當謠言的制造與擴散干擾了人們正常生活,甚至危及到社會秩序的時候,這已不再是簡單的“信口開河”或“道聽途說”,而是一個法律問題。事實證明,感性的謠言難敵理性的法律,從“艾滋女”事件到“秦火火”們,一樁又一樁的謠言止于法治的事例,已經說明了并且還在說明著,任何權利都不是謠言的“遮羞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