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中紀委辦公廳在答復人大代表關于公車治理的建議時,要求條件成熟的地區和部門,積極推行公務用車統一標識、GPS定位等制度。此外,在全國實行公務用車經費在財務上單獨列項和單車定額核算制度。
多年來,公車私用屢禁不止,深為公眾詬病。如何治理公車,近些年社會各個層面的意見很多,也不乏共識。在實踐中,各地也做出了許多探索。但是,落實到效果上,形式上的意義往往大于實質。比如,一些地方也嘗試過公車改革,不管是公車集中管理的“派車制”,還是取消公車代之以“車補”,大多都時過境遷,悄然走了回頭路,甚至公車照坐、車補照領,衍生出新的問題。
亂世用重典。目前,中紀委回復,要“積極推行公務用車統一標識、GPS定位等制度”、“在財務上單獨列項和單車定額核算制度”,這是應該的,也是必要的。只是,人們擔心,有了“條件成熟”這一前提,對某些地方來說似乎就有了借口,估計真正“條件成熟的地區和部門”就會大大減少,改革的推動就會比較緩慢。更理想的做法,是明確列出時間表,條件成熟的先行,條件不成熟的也須在期限內完成。
但問題是,即使公務用車統一了標識及采用GPS定位,以及實行了單車定額核算制度等,是不是就會大幅減少公車私用現象呢?恐怕未必樂觀。人們違不違規,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違規的可能性;二是違規的風險成本。制度不健全,公車過多,固然是目前公車私用泛濫的重要原因,但公車私用的違規風險成本太低,可能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目前,我國各地對公車私用的處理,常見兩種情況,輕則通報批評,重則是違規者上繳少得可憐的違規使用費,再加上扣減單位經費等。這樣不痛不癢的處理,威懾效果十分有限。
反觀國外,1995年,意大利墨西拿市市長朱塞佩·布贊卡私自使用公務車外出旅行,最終被判6個月監禁;2009年,德國衛生部長烏拉·施密特公車私用不僅令其本人政治前途盡毀,連其所在政黨社民黨的總理競選人也深受牽連;2010年,美國密歇根州國會議員約翰·科尼爾斯因把公務車借給兒子用,而不得不向財政部償還5682美元……
從以往的經驗看,如果不能真正確立“公車私自用,后果很嚴重”的制度體系,即使公務用車都落實“統一標識、GPS定位”等技術性措施,公車私用的問題依然難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因此,防止公車私用,除了加強經費剛性管理、突出識別以便監督的同時,還需在“用的后果”上做文章,真正讓官員不敢公車私用。民間都說,中國的公車改革“不缺路徑缺決心”,讓“公車私用后果很嚴重”,本身就是彰顯決心的重要措施之一。說到底,公車改革其實是權力改革的縮影,沒有來自于頂層制度的統一設計,單靠權力自我完善其作用終究有限,最終還要靠把權力關進籠子,用法治來約束權力自肥的格局。
□文婧 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