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楓逸
由工信部制定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9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用戶辦理固定電話裝機、移機、過戶,移動電話開戶、過戶等,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拒絕出示有效證件,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辦理入網手續。
與三年前的“手機實名制”相比,此次納入法律強制執行的“電話實名制”的適用范圍有所擴大,除了手機用戶外,固定電話用戶、寬帶用戶甚至是無線上網用戶都包含其中,被譽為“史上最嚴電話實名制”。此舉有利于防止垃圾短信,打擊電信詐騙,但由此也帶來了公眾關于個人信息泄露的擔憂。
對于電話實名制可能帶來的信息泄露,工信部專門出臺了《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但信息泄露是一個共性難題,據統計,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規,以及近200部規章涉及個人信息保護,包括規范互聯網信息規定,醫療信息規定,個人信用管理辦法等,都無法真正約束個人信息泄露。僅僅一部新的部門規章,又焉能擔當大任?
根據2002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此次《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也只是強調“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對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在現實中,除了三大運營商自有營業廳外,還有點多面廣的報亭、私營店在出售手機卡,對于他們泄露個人信息行為的約束,仍是法律的空白。同時,個人信息泄露無處不在,防不勝防,直接導致舉證難、維權難。消費者很難知道自己的信息是在什么時間、地點、以什么方式、被誰泄露的,即使懷疑電信運營商泄露了自己的資料,也沒有能力去證明這一點。
當前我國電話用戶已達14.5億戶,約有2.8億電話用戶還沒實名登記。電話實名制的全面推行,讓個人信息保護面臨嚴峻考驗,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不失為完善法律法規、筑牢公民隱私保護網的一個契機。醞釀多年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應盡快制定出臺,規范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明確泄露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一方面,犯罪主體應擴大至所有組織和個人。罪與非罪不應以身份為區分,只要侵犯個人隱私,都應納入法律制裁范疇。同時,建立舉證倒置制度,只要相關機構無法證明信息保護不存在過失,都應認定其侵權行為成立,給予當事人相應賠償,從而增強消費者維權的底氣。(相關報道見9月1日《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