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安徽省蚌埠市發生一起命案:一名17歲女孩被歹徒連捅10多刀后遇害。監控顯示:女孩被歹徒用刀捅死時,兩位民警就在面前,卻不敢挺身上前制止,民警所為遭致死者家屬的強烈憤怒。當地警方負責人表示,“兩位民警在處置這件事時,反應有點慢,有些遲鈍,但不存在不作為、膽小怕死。”
誠然,“警察也是人”,面對“歹徒持刀行兇”這樣的危險情勢,一般普通人“反應遲鈍”甚至“貪生怕死”不敢挺身而出,也都可以算是無可苛責的“人之常情”。但執行公務的警察絕非一般人,而是肩負“保護公民人身安全”根本使命,以“制止犯罪”為基本法定職責的國家公務人員。依據我國《警察法》,“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面對諸如“歹徒行兇殺人”的“危難情形”,警察“立即救助”,盡力“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原本就是其法定職責范圍內的履職行為,與一般公民道德倫理層面的“見義勇為”,完全是性質截然不同的兩碼事。換言之,在公民處于危難情形時,人民警察不僅無權見死不救、袖手旁觀,也無權“臨危退縮”、“反應遲鈍”。否則,便構成失職瀆職行為。
近年來,為避免“見死不救”之類悲劇,許多地方都出臺了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的規章制度,這當然非常重要和必要。但我們顯然還應充分意識到,相比一般公民道德層面的“見義勇為”,負有法定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的“有職必為”,才是更為根本性的社會規則底線。因為他們才是更加專業化、組織化的社會救援力量。
另一方面,也只有首先確保了公職人員的“有職必為”,也才可能更好更有效地引導推動其他公民的“見義勇為”。試想一下,如果連肩負法定職責的公職人員也在公民生命遭遇威脅前“臨危退縮”,又如何激勵普通公民的“挺身而出”?□張貴峰(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