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官嫖娼爆料人不構成招搖撞騙
倪某在法官嫖娼案中,起到了舉報人的作用,不僅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反而應被保護。
上海法官嫖娼案,記者從權威部門人士處獲得的最新消息稱,爆料人倪某在設法調取查閱衡山度假村監控錄像時,曾對酒店謊稱自己是當日與法官一起嫖娼的法院系統人士。上述人士補充稱,若最終查明,倪某可能將面臨招搖撞騙罪的刑事指控。
如果倪某對普通民眾進行非法監控,則涉嫌侵犯公民隱私權。然而,憲法和刑法都明確規定著: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批評、控告、舉報等監督權,因此,官員的隱私范疇本較普通人要窄,而就目前公布材料看來,倪某只是對法官的涉事行蹤進行監控,并沒有涉及其個人隱私生活,其目的也僅出于搜集官員違法違紀證據,并沒有收集材料以敲詐勒索。所以,就倪某偷拍官員行蹤而言,雖方法值得商榷,但并沒有明顯違法。
此外,即使倪某謊稱法官同行者以騙取錄像,也并不能構成招搖撞騙罪。刑法上的招搖撞騙罪是“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而錄像保有者將錄像給倪某,并不是出于倪某具有法官的公權力,因為即便是真法官,也只能在涉及刑事案件時,持有一系列法定手續才有權調取錄像。與其說,倪某在冒充法官,不如說,倪某虛構了同行者的身份騙取了錄像保有者的信任。
其次,倪某只是出于監督官員的目的,難以認定謀取了非法利益。再者,該罪要求行為人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而在該事件中,破壞國家機關形象的恐怕并不是倪某,而是出入于“風月場所”的法官們。最后,所謂招搖撞騙,即到處行騙,一般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有一次冒充行為,原則上也不宜以犯罪論處。
其實,倪某不僅不應被認定為犯罪,還應受到相關部門的保護。倪某直接導致涉事官員得以追究,在客觀上起了舉報人的作用。從中紀委到最高檢以及監察部,都有保護舉報人的規定,還有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規定。
更準確地說,倪某扮演的是“吹口哨者”的角色,讓公眾注意到了不易發現的“冰山下”的黑幕一角。在很多國家,對揭秘曝光社會問題的“吹口哨者”都有著嚴格保護措施,而現階段,我國對此類對政治清明、社會清廉有貢獻的人保護力度并不夠。保護“吹口哨者”,別讓舉報繼續成為高風險事業,不妨從倪某開始。
□林南福(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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