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了原臨汾市委書記夏振貴復出的消息,并對近年來復出的官員進行盤點,再次引起了輿論對官員“東山再起”的口誅筆伐。
毋庸諱言,從實行領導干部問責以來,被問責官員的復出一直就廣受社會詬病。質疑官員復出速度太快的有之,質疑官員復出透明度不夠的有之,質疑被問責官員大量復出的有之……應該說,當前我國的問責制度還不盡完善,各種質疑之聲中也不乏“真知灼見”。
然而,在質疑官員復出的眾聲喧嘩之中,也難免魚龍混雜、泥沙俱下。大量責難之聲交織在一起,媒體過度解讀、相互推波助瀾,出現對官員復出極端化認知的傾向:官員復出是一種不正常的現象,就不應該讓被問責官員復出。這樣無疑是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
實行問責的初衷,是追究領導干部在決策失誤、工作失職、監督不力、濫用職權、對群體性事件處置失當等方面的責任,以達到“責一儆百”的警示懲戒效果!皩σ剔o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睆膯栘熞幌盗幸幎▉砜,領導干部問責制并非是將被問責的官員“一棍子打死”,永不任用。相反,在經過一定的過程和程序之后,凡是符合條件的官員,還是可以被重新任命的。
從問責實踐來看,很多時候被問責的官員所承擔的責任是領導責任、間接責任,是系統性的,而非個人性的。他們在受到應有的懲戒后復出也是合規合理的。正如毛澤東同志在1942年延安整風運動時對“治病救人”方針的闡述:“我們揭發錯誤、批判缺點的目的,好像醫生治病一樣,完全是為了救人,而不是為了把人整死。”公眾期待的問責也不是要將犯錯干部“一下打死”,給問責官員一個復出的機會,更能體現出制度的初衷與理性。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干部在干工作中,難免會走彎路、犯錯誤。對犯了錯誤的干部,給予一定的懲戒是必要的,但也應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培養一個干部不容易,不能一被問責就棄如敝屣。如果干部一被問責就“打入冷宮”,不再啟用,勢必會使干部隊伍變得畏首畏尾、不敢擔當。這也是與習近平總書記鼓勵干部敢于擔當的導向背道而馳的。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被問責的干部雖然工作出現了失誤,但“知錯能改還是好同志”。我們不能憑一時一事就蓋棺定論,還是要看長遠、看主流、看本質。只要他們能夠認識錯誤、真心悔過,具備擔負其他工作的能力,還是應給其重新任用的機會。這既是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對黨員干部的尊重。
胡錦濤同志曾經強調,在黨內特別是干部隊伍中要大力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寬容失誤的環境。就此來說,我們對領導干部復出也不妨多一些寬容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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