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立案十年未審,程序正義何在?
近日,據媒體報道,2003年3月,河北保定市民陳小東因自己一處商業門面房被強拆,憤而狀告保定市政府。同年4月,他拿到了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書。然而10年來,陳先生一直未接到開庭通知。
與拆遷有關的訴訟,現實中的確存在“立案難”,尤其是以當地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但法院既已立案,就受到訴訟期限的制約。
報道中有這樣一個細節:陳小東到河北省高院信訪,省高院立案庭領導不相信還沒開庭,“他們拿這當笑話”。連專司立案的省高院立案庭領導都不相信,可見這事有多荒唐。
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就算被告實行“三不原則”,不答辯、不舉證、也不出庭,這同樣不妨礙法院依法缺席判決。行政訴訟法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北6ㄖ性嚎煞癯鍪靖呒壏ㄔ汉妥罡呷嗣穹ㄔ旱难娱L審結期限批準文書?我想出示不了,不然這事就不會被省高院立案庭的領導當“笑話”了。
緣何立案十年而不審,合理的推測,無非是地方干擾太大。解決之道在強化針對法院違法的程序性制裁,要讓法院違法的代價遠超過抵御地方不當干擾的代價。
對河北省高級法院而言,也不能僅僅把此事當司法笑話,指令保定周邊的中院管轄,或自己提級管轄都是程序上的應對之道。陳小東的委托代理人稱,他們確實申請過將此案移交河北省高院審理,但省高院稱沒有先例。行政訴訟法的第22條和23條,是“指令管轄”和“提級管轄”的明確依據。以所謂“沒有先例”來推脫,和“立案十年未審”一樣荒唐。
□王剛橋(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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