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安徽省人社廳出臺《關于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在諸多扶持政策當中,最為搶眼的一條跟公務員相關。新政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公務員,申請提前退休進行創業。記者了解到,不少公務員對該政策的看法分為兩派。(7月10日《合肥晚報》)
有關公務員的話題總惹人關注,安徽扶持民營經濟發展,鼓勵提前退休創業亦是如此。提前退休,擺脫職務與身份的束縛,并且屬于非強制條款,公務員具有充分比較的權利,很容易被人理解為,“魚與熊掌”兼得的制度福利。的確如此,如果本身條件允許,一邊拿著公務員退休的工資與福利,一邊創業在商海里“撈魚”,大概也是每個公務員的夢想。
不過,仔細看了相關規定: “對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公務員,本人申請提前退休進行創業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進行創業。對有創業項目,符合相關條件并依法辭去公職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予以批準,不得設置法律規章規定以外的附加條件。”這與《公務員》第八十八條關于提前退休規定(一)(二)的表述,完全一致。
換言之,提前退休是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只要符合條件且本人自愿,任免機關可以視情況作出批準。并且,提前退休是權利的語境下,退休后干什么除了法律法規禁止之外,想干什么都是權利與自由。公務員禁止經商辦企業,是針對公務員職務影響力可能對廉潔性影響作出的規定,公務員退休了不再有職務,相關的規定并不適用。倒是拿創業作為附加條件,在一定意義上是對權利的干涉。
當然,從另外的層面給公務員提前退休規定 “打補丁”,倒是說明了提前退休怎么申請、怎么批準缺少了明細的操作方案,淪為了地方權力作主的“后花園”。相比較而言,很多地方的“改非”,即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到了一定的年齡,給年輕同志騰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上花班,工資不少福利如舊,不是退休勝似退休。倒是普通的公務員提前退休鮮有范例,“此路不通”。
況且,創業與是否退休,在現實語境下并非天然矛盾。譬如,前不久引發熱議的“帶薪種田”,就是一枚樣本,公務員隊伍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和退出機制諸多缺陷,使得公務員在沒有“追求”時,把精力放在其他方面,讓上班成“副業”,更有甚者利用職務的影響,以投資或親屬的名義或明或暗參與經商辦企業。
提前退休創業是個偽命題,激勵的作用甚微,反而給了公務員創業合法化的錯覺,出現導向上的偏差,給更多在暗渡陳倉邊工作邊經營的公務員,更多更充裕選擇利己的機會。同時,創業作為提前退休唯一明確的充分條件,給了那些對時間與自由有特殊要求,如家庭比較富裕、照顧后代訴求強烈的公務員,以逃離束縛的借口,人為制造新的不公平。
公務員是否參與創業是他們的權利,給予其選擇權必要的尊重即可。而公務員所具有公共倫理決定了公務員任職與經商辦企業無法兼容,具有排它性。所以,對公務員只鼓勵不約束,只會泛之于濫,對制度的嚴肅性造成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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