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離崗創業申請的人員,經單位審核同意、主管部門批準,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可以在3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期間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近日,安徽省人社廳出臺的《關于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因涉及多項對于公務員下海的鼓勵措施而引發議論。(21世紀經濟報道7月10日)
支持者稱,該政策“能讓公務員實現人生價值、有利于服務民營經濟發展”;反對者則一針見血地指出,此政策是在“叫板社會公平,可能加劇現有的腐敗”。
雖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是希望以此拓寬創業渠道、推動地方經濟發展,但他們沒能解放思想朝前看,而是“穿上新鞋走老路”,一腳踏進黨紀國法的雷區,讓政策失去了生命力。不僅如此,還觸發了社會公平的敏感話題,讓人很難不去猜測背后的動機。
首先,政策制定必須遵守黨紀國法。十八大召開后,中央提出“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涉足營利性活動或在營利性組織兼職;而《廉政準則》也有相同禁令,此外,對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從事營利性活動,也設置了嚴格的回避條款。毋庸諱言,“下海”政策的重現,無異于在為既得利益者撕開一道制度缺口的同時,擅自闖入了黨紀國法的禁區。
其次,創業機會必須體現規則公平。如果公務員可以在經商、從政中自由穿梭、“雙向選擇”,則無論身在何處,“出彩”機會都比別人多——創業成功,就搖身變成身家百萬的老板;鎩羽而歸,也能“借道華容”全身而退,打道回府“吃皇糧”。相比之下,編制圈外的人則只能“一條苦命”往前沖——一旦創業失敗,就只能高唱“從頭再來”。這顯然會加劇社會的不公平。
另外,政策制定者不避“瓜田李下”、“既當裁判,又當球員”,是對規則公平、機會公平的公然叫板,免不了受到“權力自肥”的質疑。若類似的“制度腫瘤”大量存在,“特權出口”也將豁然洞開。相反,公平正義的光輝將被人為地擋在制度的窗外。以至于政府公信被侵蝕,社會穩定的隱患也會由此深埋。
對此,決策者們務必反思。只有嚴守黨紀國法,維護社會公平,敬畏手中權力,虛心接受群眾批評,及時修正錯誤方案,并試圖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內探索解決公務員“能進不能出”的現實可能,政策才會綻放活力、贏得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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