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古人云,“孝之為道,其大無外。經天緯地,范圣型賢”。《尚書 堯點》曰:“克諧以孝。”許慎在《說文解字》中提到:“孝,善事父母者。從老省、從子,子承老也。”儒之《孝經》云:“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大寶積經》佛曾勸誡弟子:“汝等常應孝養父母。慈父恩高如山,悲母恩深如大海。”又云:“于諸世間,何者為最富?何者為最貧?悲母在堂,名為最富,悲母不在,名之為貧。悲母在時名月明,悲母死時名暗夜。是故汝等,勤加修習,孝養父母。”
出門一把鎖,進門一盞燈,這是許多老年人不得不面對的晚景。子女成家以后,許多人一年難得見老人幾面,即使見面,也只是認為給老人買點禮物,留點錢就盡了心了。其實,停留在衣食無憂階段的老人物質上的關懷已不重要,再多的錢,對老人已沒有什么意義。調查顯示,因精神需求得不到滿足,約有25%的老年人存在焦慮、抑郁等心理問題(尤以獨居老人為甚),嚴重者甚至發生消極自殺行為。
孔子說:“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西方有位老齡問題專家說,老年人不缺面包,而缺氧氣。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養育成人,子女有責任和義務孝敬和贍養他們。“百善孝為先”。在家庭方面,贍養既是家庭功能的體現,也是家庭關系中的重要內容,正如子女在成長過程中需要長輩不斷呵護和教育一樣,老人們在他們為社會、家庭奉獻了青春和智慧而步入暮年時,我們這些子女們自然應理所當然地為他們提供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安慰。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最美不過夕陽紅,讓老年人度過一個幸福快樂的晚年是后代敬老盡孝的應盡義務。到202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增加到2.6億,到2050年,將達到4.4億左右。“哀哀父母,生我劬勞。”孝不是施舍物質,也不是施舍感情。精神贍養有道德層面的,也有法律層面的。精神贍養是一個法律義務,更是一個道德問題或道德義務。
但是,“常回家看看”靠道德還是靠法律?一部法律出臺,不但要保證它的社會效果、政治效果和長期效果,還不能逾越道德,畢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也不是萬能的,不是什么都可以用法律來解決。如果我們把一切公序良俗范疇的“孝道”等現實問題全部通過法律解決,那么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成了以法的名義對道德行為過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以法律取代倫理道德,既不符合人類設立法律的目的,也導致國家財力無法支撐倫理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執法成本。
子女常回家看看屬于道德上的義務,主要取決于個人的意愿。子女對老人的精神贍養義務,畢竟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貨幣或實物給付贍養義務,它不僅僅體現在看望老人的次數,或與老人相聚在一起的時間,不是單靠“量”就能解決的,更重要的是要讓老人感受到親情、溫暖、快樂、高興,真正實現精神上的滿足,即既要保“量”更要保“質”。如果不“常回家看看”,難道法律能把這些子女“拘禁”了嗎?如果“常回家看看”要靠司法機關、公權力機關或社會輿論來強制,那么,這種不情不愿、勉勉強強的“常回家看看”,非但不能慰藉老人的精神(情感),反而會讓老人的精神備受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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