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所屬北京石油機械廠虛構設備采購事項,使用虛假發票在生產費用中列支2079萬元,用于向職工發放購物卡等;24日,審計署通報了今年上半年已辦結的38起違法違紀案件和事項處理情況,爆出上述問題。(6月25日《新京報》)
國有企業虛列支出、假發票報賬購買購物卡給職工發福利,又被定義為“違規”,因而國資委對該廠7名主要責任人給予黨政紀處分、責令收回違規發放的福利了事。然而究根刨底的話,這種行為的本質屬于私分國有資產。
國有企業以假發票虛列支出,濫發福利,最終結果是把國家的錢揣進了個人腰包,那么不管是集體研究,還是會議決定,都改變不了私分的性質。當然是管理層違法,而不關職工的責任。
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從邏輯上說是不該以是否經過集體研究或會議決定來界定的,而應當以是否違反國家法律來界定——是否屬于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共財物?中石油所屬企業以假發票虛列支出然后私分,顯然屬于這種性質。而問題的性質不能因為集體決定而改變。
國有企業濫發獎金以犯罪論處,是有案例為證的:據5月19日中國青年報報道,一家有幾十名職工的國有企業,未經上級公司批準,7年間給職工超額發放1664萬余元獎金,該公司正副總經理齊某和陳某被一審法院認定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一個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一個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6萬元。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2011年修訂刑法新增設的罪名: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而中石油下屬企業這宗假發票虛列支出、發放購物卡的行為,正符合“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這些要件,與前面提到的某國企濫發獎金的情況相同。國資委僅以“違規違紀”追究單位領導責任,此事顯然并不能了結。
目前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私設“小金庫”,以各種名義增發濫發獎金、補貼和購物卡的問題,并不鮮見。主要原因是“違規”成本低,即便查實,監管部門也往往回避“私分國有資產罪”,習慣了以“違規”定性,然后是“整改”了事。如果說,以違法手段套取國家資金、私分濫發福利,以及揮霍等等是“崽賣爺田不心疼”,監管上的寬松,可不可以叫“崽管爺田不心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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