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河南鄭州警方內部人士處獲悉,就鄭州文化路派出所民警抓嫖誤抓女警一事,當日帶隊的中隊長常大云已被免職,曾在當日毆打被誤抓女警者為警校實習生。(6月18日《新京報》)
有人說,這一回“實習生”充當了“臨時工”;而我認為,如果公正依法處理,“臨時工”或“實習生”的概念完全可以不予理睬。實習生在大街上打人是他自己的責任;在警方執法過程中打人,自己有責任,派出所和帶隊警察責任更大。這種問題上,“擋箭牌”原本就不成立。
根據報道,警方消息人士稱,當地警方對抓獲、刑拘嫌疑人等行為通常有一些量化指標,不排除當事警員為完成指標而強行將女警母女帶回警局。抓人也有任務指標,這等事雖然荒唐,卻也不新鮮;而將執法當生意做,所謂“罰款創收”、“執法經濟”,就是這種現象衍生的名詞。一些基層派出所因而熱衷于抓嫖抓賭,甚至“釣魚執法”、“養魚執法”,那么不時有人“被賣淫”、“被嫖娼”,也就難免了。這一次鄭州文化路派出所抓嫖“觸雷”,主要因為“被賣淫”者的警察身份與背景所引爆,換了老百姓,“誤抓”是不是也“抓對”了?恐怕不好說——文化路派出所一內部人士曾向媒體感慨:“那對母女被抓來后,待了一兩個小時就放了,誰知道會鬧這么大!彪S便抓人,待一兩個小時……在他們看來是不是太平常了?而“鬧這么大”反而不正常?公民人身權利與尊嚴在這些警察眼里是為何物?
公權力失去約束就可能走偏。警方不問青紅皂白便抓人,還要侮辱、毆打,以及“抓嫖創收”等等,就是權力太大,不講邊界的表現之一。具體到“誤抓女警”這一事件,絕不僅僅是對女警母女的侵害,如果沒有公正的處理結果,不能有效約束警務權力,明天,人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而“被賣淫”、“被嫖娼”。當事女警王某表示“我就原諒他了”,而我認為這不是她個人與違法警察之間的問題,這首先是公眾事件,更是公權力與公民權益的問題。
更需要追問的是,“抓人指標”政策為何如此逆勢堅挺?不惜以公民權益為代價換取政績甚至經濟利益,某些地方官員到底想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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