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寧縣驚現“罪犯官員”:幾年前,因為違規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當地房屋管理所所長侯少軍被判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在所長職務被免之后,其兼任的縣住建局副局長職務一直任職至今。
又一個“問題官員”違規在用!制度的嚴肅性何在?政府的公信力何在?法律的震懾力何在?權力的確香甜誘人,哪怕是科級官員犯了大錯,也會死乞白賴就是不走,還真把這手中權力當成“私家花園”。侯局長躲避陽光的能力,不得不令人“仰視”。當然,指望人家“主動走人”恐勉為其難。那么,用人單位呢?估摸有兩種情況,要么無意失察,要么有意失聰。當事人被判有罪,且所長一職已被拿下,留任副局長概率極小。動點腦子就知道,后者的可能性最大。果如此,太可怕。
這短短90字消息是新華社發的,應該是真的。如今,官員如果真犯了事,想再把自己藏起來,越來越難。使用“問題官員”也一樣,一定要慎重。媒體與公眾的每一雙眼睛,都是一只像素極高的探頭,想要多少就有多少。官員做了有違于相關規定的壞事,都有可能被揪出來。官員足夠聰明的話,應該做好這方面的心理準備。
被問責的官員能不能用?如果是出于公心,比如改革發展中大膽嘗試,在一些問題上一不小心犯了錯誤,又能反省改正的,一段時間之后,用也無妨;如果是出于私心,恣意妄為,貪贓枉法,用他做甚?早在2010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就明確規定:“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規定一清二楚,照辦就是了。有時候,事情卻并不這么簡單。
這幾年,啟用“問題官員”,接二連三爆出問題。我們不用再重復那些名單,就能得出一個結論:這類官員一旦使用,特別是閃電復出,如此輕而易舉,違法成本太低,多多少少總是遭人質疑。理由就是,程序的公開與透明付之闕如。的確,是有不少行事低調,甚至貓悄那種的,這足以激發公眾的想象力。你越躲,可能有見不得人的利益或關系裹挾其中,人家就越質疑。質疑越多,就可能形成傳播學上的“選擇性機制”,即人們傾向于接觸、接受與自己的既有認知、立場相吻合的信息。如果公眾之前聽說使用“問題官員”有貓膩,下次再接觸到相關信息就容易相信。時間一長,對權力運行體系就會不信任。
用人程序的公開透明,不是件多難的事。它不需要什么特別技術,不需要巨額財政投入,護欄就圍在那兒,只需要善待制度的一種信仰,需要善待權力的一顆良心。我們的許多事情壞就壞在,不是沒有制度規定,而是沒人好好執行。權力一旦失去制約,看似呼風喚雨,揮灑自如,中槍倒地的最終還是權力使命者本身。不知不覺中,中國進入了嚴格要求官員的時代,體現在約束權力運行的方方面面。使用“問題官員”,沒有借口成為例外。
洛寧縣那位“罪犯官員”,結局可想而知。問題浮出水面,對他個人命運來說或許影響不小。然而,就整個社會而言,連同那些潛伏的,只是一個壞消息。中國政治更加透明開明清明,這是一種大的確定性。地方官員提拔使用中的各種問題,只是官場生態中一些小的不確定性。只要認真加以圍堵,它阻礙不了我們前行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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