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會社會監督委員會完全可以嘗試在紅會最重要的環節參與實質工作,一個是捐款異議,一個是采購支出異議,還有一個就是貪腐案件調查。
13日上午,周筱赟在微博爆料,稱紅會社會監督委員會的實質就是“紅會養的公關部”,其實際控制人王永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之間涉嫌商業利益交換關系,對于這一指責,王永表示否認。
縱觀最近紅十字在網絡上的相關爭議,絕大部分都來自于紅十字會社會監督委員會的相關動作。但是此次周筱赟所指出的爭議,源于紅會常務副會長趙白鴿近日當選“2013年中國十大品牌女性”,而頒獎機構“品牌中國產業聯盟”的秘書長王永,同時也是紅會社會監督委員會委員。
監督委員會成員給被監督機構負責人發獎的行為,從程序上并不違法,也可以用“內舉不避親”來解釋,但是瓜田李下的事情還是越少越好。
觀察社會監督委員會的相關委員名單,可謂陣容豪華,但是其最近引人注意的,是蘆山地震前后,宣布將重新啟動針對郭美美事件的調查,調查地方紅會虛開救災藥品發票案,調查紅會工作人員開車中途甩下志愿者事件等。但監督委員會的角色卻讓人感覺模糊,它在接受社會申訴并作出回應和處理的時候,沒有嚴肅的工作流程和回應機制,更多的是讓人感覺到是個人偏好而非制度性的監督。
如果社會監督委員會僅僅是在紅會信任度低的時候,借助社會名流作為一個第三方獨立聲音的傳聲筒,關注一些熱點話題,這樣第三方監督,還不夠。
公益慈善組織并不是永遠不會犯錯誤,包括國際紅十字會,德國、俄羅斯、美國、日本都出現過貪污、挪用等事件,但并沒有引起紅會信用的崩潰,不僅因為所有的事件都在發生后的第一時間得到了解決,責任人被追究。更多是因為公眾相信,這樣的機構出問題不可怕,有可靠的機制能夠發現錯誤和糾正錯誤,對認真做事的人可以寬容。
紅會建立的社會監督委員會第三方監督機制,國外慈善同行較少采用。類似的監督機制,國外最值得借鑒的就是歐洲議會監督專員制度(ombudsman),督察專員由議會任命和批準經費,但保持相當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監督專員記錄公眾的申訴并加以調查,向申訴者和被調查的機關報告他們調查的結果。
社會監督委員會如果要發揮實質作用,完全可以嘗試在紅會最重要的環節參與實質工作,一個是捐款異議,一個是采購支出異議,還有一個就是貪腐案件調查。比如蘆山地震中,監督委員會可以主動觀察紅會在一個具體案例中如何接受捐款,如何統計匯總,并對流程提出改進意見。同時,也可以針對本次救災中的大宗物資采購做獨立調查,查閱相關的采購流程和書面文件,對采購環節進行評估。在此之外,也可以接受公眾舉報并獨立調查。
國外慈善行業因為長期的發展,已經有了相當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外部審計制度,可以取信于公眾。而我國的慈善行業還處于發展中,紅會監督委員會的工作要想樹立社會公信力,須在制度化和專業化改革上下足工夫。
□趙缶(NGO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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