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檢方認為李懷亮案絕不是“冤案”、“錯案”,而是“疑案”,有文過飾非之嫌。
不久前,河南平頂山中院宣布李懷亮無罪。但是,5月8日,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對外通報稱:不能完全排除李懷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此案與趙作海案有本質不同,并進而指責媒體對無罪判決“作出片面解釋”,對“疑罪從無”缺乏正確理解。
此番表態用意何在?按該檢察院一位負責人的說法:此案絕不是目前公眾認為的“冤案”、“錯案”,而是“疑案”。簡言之,檢方不承認自己辦了冤案。此番檢方對“疑罪從無”的解讀,其實是“穿越”了司法、口語兩個語言體系,有文過飾非之嫌。
按“無罪推定”原則,檢方當初起訴李懷亮時,就應提供充分的有罪證據,但是檢方沒能做到。李懷亮被關近12年,案件經過縣市省三級法院8次審理,檢方還是沒能提供足以定罪的證據,那就只能宣告李無罪。
當然,從邏輯上說,無罪判決不能排除李懷亮的殺人之嫌。這種判斷,死者家屬可以說,圍觀者也可以說,但司法機關特別是檢察院不能說,因為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本身有職責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李懷亮的罪行,它卻沒有做到。
更要問一句,檢方心中的“冤案”標準是什么?難道非得像趙作海案那樣,“死者”突然歸來,才能叫冤案,檢方沒有盡法定的審查起訴職責,明知“犯罪事實未查清”,“證據未確實、充分”就起訴公民,關押公民長達近12年的案子,就不叫“冤案”?
其實,并不是媒體對于“疑罪從無”有錯誤理解,而是當地公檢法各方一直未能堅持“疑罪從無”,才導致李懷亮案延宕十多年。早在十多年前,本案就應依法以“證據不足”為由宣判無罪,或直接撤案。
司法機關不能敬畏法律,沒有堅守“疑罪從無”的底線,才導致冤案屢屢發生。在李懷亮的無罪判決生效之后,檢方如此態度,怎能算是“疑罪從無”?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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