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廣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引起各界關注。其中提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建立個人財產、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而監察部門要定期對個人申報的財產等重大事項進行抽查。該草案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5月31日。(2013年5月8日南方日報)
反對腐敗,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長期以來,預防職務犯罪,從中央到地方一直強調的比較多。但是,迄今為止,國家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現階段我國有關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規范主要散見于有關法律法規中,這些規定比較零散,不成體系,實施的操作性不強,影響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開展。預防職務犯罪職能部門在開展工作時,經常會碰到依據不足、手段單一、剛性不足、隨意性大等問題,影響和制約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成效和整體合力。廣州市面向社會征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可以看作是充分發揚民主、全力預防職務犯罪的務實之舉、創新之措,值得肯定并為之喝彩。從“草案”的一些焦點條目來看,在有關預防職務犯罪的關鍵“節點”上,都有著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特別是對于財產申報不實官員將被停職的規定,可謂下了功夫、動了真格,對于筑牢預防領導干部職務犯罪的制度法網,具有十分重要而積極的現實意義。
毋庸置疑,預防職務犯罪,加強制度層面的頂層設計,出臺條例是好事,尤其是將國有企業的公職人員納入預防職務犯罪范圍。以前主要針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國有企業涉及得不多。但是,要想真正將好事做好、實事做實,必須硬化制度條例的執行,切忌有例外、講特殊,要堅決杜絕“下不為例”等講人情、徇私情的現象發生。
應該說,對于黨員干部的教育、監督、管理,有關的制度條例不少,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有些制度或條例,大而化之、籠統含糊的比較多,無論是在文字的表述方面缺乏嚴密性,還是在具體的操作層面缺乏可操作性,都給人一種想用用不上的感覺。就拿建立和落實個人財產、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來說,到底什么人、什么方面需要公開、必須報告,有時連具體的職能部門都不明白、不清楚、不掌握,導致在具體執行的時候,走過場的多,而即便有的黨員干部在財產公開、事項報告的時候存在所謂的“不實”、“隱瞞”等情節,也往往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以“下不為例”來教育一番而已。如此的制度條例執行,也只能是形式上好看,并不能真正起到規范從政行為、預防職務犯罪的功效。
“下不為例”,聽起來似乎是在警告,是在敦促。但是,“下不為例”中所說的“下”未必就是下一次,說不定還有下下次、再下次。也就是說,這樣的警告敦促,往往會被當成敷衍塞責、問責不力和一些干部逃避制裁處罰的“狗皮膏藥”、“創可貼”。按理來說,作為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必須恪盡職守,遵紀守法,堅守道德底線,不碰法律紅線,但是,單靠官員的自我約束、自我教育、自我防范,畢竟不是萬全之策,必須要在外力、外因上廣積糧、密織網、嚴防范。而任何外因總是通過內因發生作用的,他律也總是依托于自律來產生效果的。他律不嚴、不強、不狠,勢必就會給一些別有用心的官員有可乘之機、僥幸之想。在預防職務犯罪問題上,一旦打了折扣、打了和牌,便會使制度條例失去嚴肅性,也就不可能真正促使官員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正道上走得正、走得好、走得穩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紀律面前沒有例外。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對違反紀律的行為必須認真處理,切實做到紀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紀律沒有特權、執行紀律沒有例外,形成全黨上下步調一致、奮發進取的強大力量。十八大報告還強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下不為例”,說到底,就是一種特權、例外,就是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因此是堅決不能允許的。
也許有人會說,人非圣賢,孰能無過。人是可以犯錯誤,但是作為黨員干部,有些錯誤是堅決不能犯的,不要說犯第二次、第三次了。尤其是在對于權力的制約、職務犯罪的預防問題上,更不能寄希望于第二次、第三次。這就要求在條例的制訂上,要做到廣覆蓋,不能給執行留有疑問、存有漏洞,必須細化規定、硬化執行。另外,出臺條例,不但要能防住公家人,還要考慮防私人老板。目前對私營企業之間的行賄受賄有些網開一面,處理起來也不會特別重,這方面應該學香港,公私都要防。要建立“污點行賄人”制度,單位或個人因招投標等事務行賄后,監察機關要記錄在案,并影響到以后的交易活動。通過全方位的防控,讓每一個人、每一個工作環節、每一次權力運行,都沒有例外、杜絕特殊。
預防為主,杜絕“下不為例”,還必須依靠懲戒倒逼。一方面,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要各司其職,各負所責,并統籌協調、通力合作;另一方面,要教育、監督、制度一齊上,預防、懲治一起抓,從而真正將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給權力涂上防腐劑、戴上“緊箍咒”,使權力只能為公,不能為私,讓人民群眾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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