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該要求購房者為已經不存在的房子繼續還貸,不可抗力條款也應適用于地震塌屋還貸
蘆山地震摧毀了不少人的幸福家園。不少網友疑惑,如果正在還月供的房子倒塌或者成了危房,是否還要繼續還房貸?有律師解釋稱,“如果人在房子沒了,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和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仍有義務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也就是說,如果你房子倒了,房子按揭的月供你還得繼續還。銀行人士解釋,貸款是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關系,房子是抵押物,因此,即便房子沒了,也不能以此為理由停止還月供。(4月25日《羊城晚報》)
地震后,房子倒塌了,只要人活著,就要繼續還房貸。誰聽到這樣的消息,也許都會覺得恐怖。眾所周知,當下國內大多數房子都是沒有購買財產保險的——而且很多的財產保險都將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排除在外。換言之,房子因為地震倒塌了,就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擔損失——辛辛苦苦多年買的房子,現在因為地震灰飛煙滅了,自己不僅一分錢財產沒有了,反而還倒欠銀行一屁股債。這樣的事情,誰能接受得了呢?
在公眾的理解里,房屋貸款都是以房產作為抵押物的,如果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則銀行有權收回房屋拍賣處置。換言之,在借款人還完貸款之前,房子等于是借款人和銀行共有的。現在房子沒有了,借款人此前支付的房款固然灰飛煙滅,銀行是否也應相應承擔其余部分的責任?更何況,購買房產,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購房人購買的只是使用權。房子震垮了,標的物也就喪失了使用權承載物的意義,貸款人不應該為此承擔無限責任。
最重要的是,我國《合同法》第117條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顯然,房屋因為地震倒塌,業主本身沒有任何過錯,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因素。因為這樣的不可抗力,業主沒有權利向開發商追問房屋質量問題,更不能從開發商處獲得任何賠償;憑什么不可抗力條款,在借款人面對銀行時就失去了效力呢?
房子都沒有了,銀行還要求購房者繼續還房貸,這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顯失公平。按照合同法規定,理應給予撤銷。
如果銀行非要追索剩余部分的房貸,那也不應該找業主,而應該去找開發商,因為房子是他建的;如果房子如果購買了保險,銀行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總之,不應該要求購房者為已經不存在的房子繼續還貸,不可抗力條款也應適用于地震塌屋還貸,否則也未免太不人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