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設政務誠信、商務誠信和社會誠信,當務之急的前提是要建設司法公信
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的現象很多,但誠信缺失并不是中華民族與生俱來的秉性,當前的狀況是中國治理方式由人治向法治的轉型過程中出現的特殊現象。
中國社會長期是人治的社會,即依賴領袖權威和道德教化來治理的社會。在傳統的中國人治社會里,還是可以保持一定的誠信水平的,長期的官場士大夫文化,對整個社會的誠信水平發揮著重要的支撐作用。但是,人治模式會壓制公民個體的自由和創造力,嚴重阻礙社會進步。所以,拋棄人治,走向法治,是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觀念的重大轉變,也是中國人民的歷史選擇,這也早已成為世界性的潮流。
問題在于,法治不是一蹴而就的。個人迷信沒有了,權威崇拜沒有了,理想信念沒有了,而法治信仰、民主理想和科學精神還沒有建立起來。恰恰在這樣一個轉型期,金錢至上、享樂主義實際上成為主流的價值觀,于是,各行各業、各個階層中的不講誠信、不擇手段也就自然地大行其道了。
當今中國之治理,除了法治別無他途。所以,作為基本國策,“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進了中國共產黨章程,也寫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根本標志,在于憲法、法律在國家社會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司法裁決具有終局性的公信力。一個社會中的司法機關是否具有公信力,對于構建政務誠信、商務誠信和社會誠信,有著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建立司法公信,才能保障政務誠信。官場不誠信,一表現為不依法行政,二表現為以權謀私。有了司法權威與公信,“民告官”的行政訴訟和懲治腐敗的法律體系就會產生威力,官員用權就不能不有所顧忌。
建立司法公信,才能保障商務誠信。市場經濟本質上就是法治經濟,沒有法治,就沒有市場。因為市場經濟要求主體平等、競爭自由、誠信守規。有了司法權威和公信,權貴經濟就會無所遁形,市場欺詐者會落得人財兩空,經濟領域中劣幣驅逐良幣的現狀就會改變。
建立司法公信,才能保障社會誠信。中國人歷來講“以吏為師”,官員不誠信是全社會不誠信的壞老師。法治的關鍵效能,在于把權力關進籠子。當權威而有公信力的司法控制了政治權力和金錢權力的濫用,誠實、守信、守法的公民社會就可以期待。
那么,今天的中國司法具有公信力嗎?答案并不樂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責任在于司法機關自身嗎?是的,但不全是,準確地說,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主要責任不在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對于其公信力缺失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在于:司法人員和司法活動中的腐敗現象屢有所聞,司法人員由于專業素質低下而辦錯案的情況屢見不鮮。沒有公平,就沒有權威,這是顯而易見的。但這些問題既不是司法機關獨有的,也不是不可能解決的。
關鍵的問題在于:我們的國家和社會,是否打算真的樹立法律的權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司法人員中有人腐敗,我們就冠名叫“司法腐敗”,把那些兢兢業業依法辦案的司法人員都籠罩在這頂大帽子的陰影下,而政府官員中的腐敗現象并不比司法機關少。還有,當事人可以通過上訪取得領導人的批示來改變人民法院的終審裁決,這在真正的法治國家里是不可思議的。十八大的政治報告中,在全面論證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之后,特別強調中國共產黨及其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活動,并且對建立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提出了要求。可以說,十八大報告揭示了問題的關鍵所在。要建設政務誠信、商務誠信和社會誠信,當務之急的前提是要建設司法公信。只有司法公信才能保障政務、商務和社會誠信的建設。
(作者為西北政法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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