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7年現行刑法制定以來,我國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經發生巨大變化,有必要對量刑的數字化標準作出相應調整。”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列玉準備提交的《關于修改中貪污受賄犯罪不合理量刑規定的議案》呼吁,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對貪污受賄量刑標準進行修改,并建議每五年對量刑標準作調整。
人大代表應該是人民的代表,所說的話應該是人民的心聲。此番說道,“看上去很美”,雖然“有理有據”,但一定不代表人民意愿。朱律師認為:“1997年刑法規定的‘十萬元’基數相當于當時農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當于城鎮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從購買力角度考慮,現在的‘十萬元’大致相當于1997年的‘一萬元’。”因此,他建議將刑法中關于個人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為個人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知道是否有專家和學者研究過收入和防腐的關系,但收入增加和為貪官“減刑”應該不能混為一談。感覺此為貪官“減刑”論比“特赦”貪官論更牛。十八大后,反腐敗行動確有提速跡象,新一屆中央領導已經就反腐敗問題多次表態,且措辭嚴厲。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時,新一任總書記習近平的講話就振聾發聵:“大量事實告訴我們,腐敗問題越演越烈,最終必然會亡黨亡國!我們要警醒啊!”他強調,各級黨委要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
人大代表要為貪官“減刑”,有制造貪官避風港之嫌。人民期待的不是為貪官“減刑”,而是對腐敗的“零容忍”。反腐倡廉必須常抓不懈,拒腐防變必須警鐘長鳴。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止住前“腐”后繼的腳步更多的是要對腐敗“零容忍”。目前,防治力度加大和腐敗現象易發多發并存,群眾對反腐敗期望值不斷上升和腐敗現象短期內難以根治并存。但這并不意味要放松反腐敗斗爭,人大代表要為貪官“減刑”不代表人民意愿,如此言論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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