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和免征稅務發票工本費、戶口簿工本費、戶口遷移證和準遷證工本費、企業注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采礦登記費、進網許可標志工本費、房屋租賃管理費等30項涉及企業和居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每年可減輕企業和居民負擔約105億元。
應當說,今年國家取消3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可謂貨真價實。比如,降低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標準,簡化出入境檢驗檢疫計費方式。據測算,收費標準降低后,每年可減輕進出口企業負擔約52億元,還有,大幅降低人事關系及檔案保管費標準,平均降幅近40%。
盡管近年來,國家層面不斷對行政性收費進行批量“砍殺”,但是,由于國家推行力度較小,進展緩慢,尤其地方職能部門的趨利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已儼然成為壓在企業與公眾頭上的一座大山。據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數據顯示,僅僅2005年,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就高達 4000多億元,加上各種基金征收總額2000多億元,人頭均攤約為500元。這意味著,此次國家105億元的減費力度,占全國行政性收費總額很小,清理的任務可謂任重而道遠。
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國家的納稅人,在繳納各種稅款后,政府理應提供各種免費的公共服務。換句話說,行政事業單位開展日常工作,盡管要付出成本,但可以用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即源于公民的稅收。諸如此次取消的工商注冊登記和年檢、稅務登記、車輛檢測和衛生防疫等收費項目,企業原本就不需要支付類似名目繁多的費用。否則,就是對公民和企業再次“征稅”。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存在大量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性收費項目,這與依法治國方略格格不入。早在1993年,財政部在《關于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中就明確規定:“在法律、法規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擅自設置收費、罰沒項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這里所提到的法律,《立法法》解釋為,是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規范性文件”,而不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廣義的“法”。也就是說,除非全國人大通過并頒布實施的法律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門無權擅自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而財政部、發改委公布的《2006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顯示,在58類314種收費中,有法律依據的不過區區60種。無獨有偶,2006年11月16日的《人民日報》也披露了這樣一組數據:全國有7000多個“紅頭文件”被作為行政收費的依據,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不過30多件。
顯然,無論是全國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還是地方版本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絕大部分不合法。既然不合法,就不能只取消31項涉及企業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所有領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只要不具備法律依據,與現行法律相悖,都應無條件掃地出門。這種“片甲不留”,并不囿于減輕企業負擔的需要,更是基于依法治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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