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達林
2016年12月30日09:29 來源:京華時報
行政壟斷屢禁不止,與政府對市場過度控制的習慣性思維有關,更與長期以來糾治不力、問責偏軟有關。隻有讓具體責任人從行政壟斷中受到應有的懲處和追究,才能更有力地維護市場公平。
12月29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了一批行政壟斷案件及處理結果。上海市交通委、深圳市教育局等15個省市部門被公告處理。今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以來,國家發改委加大了對行政壟斷案件的監督處理力度,僅半年時間,就有20多起案件在接受審查處理。
所謂行政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在管理過程中,出於行業庇護、地方保護或部門利益而濫用權力造成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相比於企業壟斷行為,行政壟斷的危害更甚。其一,行政壟斷是政府部門公然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執法者違法對於法治乃是最深度的傷害﹔其二,政府作為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其實施行政壟斷會直接沖擊公平法則,危及普遍性的社會公正﹔其三,行政壟斷的背后,往往隱藏著利益輸送甚至行政腐敗,敗壞廉潔的政治生態。
不難看出,行政壟斷暗含著權力濫用和違法行政,無論是從權責一致的法治原則出發,還是出於維護社會公正的需要,都應當進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和懲處。市場主體實施壟斷,可能面臨巨額罰款甚至解體,那麼政府部門實施行政壟斷,又該如何擔責?我國《反壟斷法》專章規定“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其中第五十一條規定“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我們注意到,在發改委過去發布的大量價格壟斷案件中,以地方行政部門作為處理對象的案例並不多見。此次對政府部門公開點名通告,相比而言已是不小的進步。可是,僅靠輿論壓力能否實現糾治行政壟斷的目的?所謂的“公告處理”又有什麼樣的“殺手锏”?深圳市教育局在學生裝招標中設置歧視性條件,上海市交通委引導經營者成立價格聯盟,北京市住建委組織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重慶、吉林、河北等12個省市指定供電企業統一建設供配電設施,通報的這些行政壟斷都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那麼,對涉案部門的責任人是否應當依法給予處分?發改委有沒有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呢?
行政壟斷屢禁不止,與政府對市場過度控制的習慣性思維有關,更與長期以來糾治不力、問責偏軟有關。立法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設定原本過輕,實踐中又缺乏對責任人的嚴格追責。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必須讓行政權力退回到法律紅線之內。因此,不能回避對行政壟斷的問責,隻有讓具體責任人從行政壟斷中受到應有的懲處和追究,才能更有力地維護市場公平,並不斷倒逼政府部門邁上依法行政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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