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2016年12月30日09:26 來源:光明日報
據媒體報道,最高檢相關負責人28日指出,在處理校園欺凌和暴力違法犯罪案中,存在發現難、取証難、處理難問題,建議推動未成年人案件辦理專門化﹔加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中的溝通配合﹔強調預防為主,從源頭上減少此類案件發生。
無論是從近年來網絡曝光校園欺凌視頻的頻度,還是從相關數據的統計上看,校園欺凌已成為未成年人群體中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據悉,今年前11個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提請批準逮捕涉嫌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1881人,經審查,批準逮捕1114人。這一數據,一方面說明司法對於校園欺凌的介入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果,另一方面,更映襯出校園欺凌的普遍性。
上述背景下,推動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的專門化,殊為必要。近年來,雖然社會對於校園欺凌的認識有所提升,但在整體上,將校園欺凌視為未成年人之間的玩笑和小沖突的看法,仍較為普遍。在處理上,要麼批評教育了事,要麼息事寧人賠錢解決,真正訴諸法律的並不多。推動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的專門化,一方面是要提高這類案件處理的效率,另一方面也要起到現實性的普法作用,讓包括教師、學生、家長在內的相關方,都感受到法律與司法機關在干預校園欺凌方面的作用。
相關研究發現,近50%的兒童受欺負后沒有告訴家長、教師,而是在沉默中承受痛苦。這種現象道出的一個重要事實是,整個社會並沒有形成為受欺凌者撐腰的輿論和制度環境。這包括校方和教師發現欺凌現象后,在處理上呈現出消極化的一面,習慣性選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在制度層面,發現校園欺凌后,校方是否有必要告知司法機關,受欺凌者和家長又是否能夠獲得穩定的司法救助等,目前仍然缺乏明晰的規定。美國、日本等國家,對於校園欺凌的防治雖然側重點和措施不一,但都無一例外地重視法律的預防和懲處作用。
推動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的專門化,並不意味著法律與司法機關對校園欺凌案件的干預隻表現於事后的處理和懲戒,其更重要的作用,應是體現在把校園欺凌的防治納入一套系統化和程序化的規則之中。校園欺凌多發生在未成年人中間,又有著不確定性的誘發因素和表現形式,其防治確實面臨著諸多認知與制度層面的掣肘。但正因有難度,就更應早行動,織密防治之網,不能任由“破窗效應”蔓延。
社會認識的提升,是一切行動開啟的前提。從當前階段看,將校園欺凌和暴力從無關緊要的“玩笑”“鬧劇”,提升到需要干預與矯正的行為甚至違法犯罪的角度尤為迫切。而從更長遠的角度來看,鑒於我國對這一類未成年人的干預和矯正還存在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學校發揮作用有限等問題,更應以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的專門化為契機,將從預防到懲處的各個環節都納入法治和制度框架,為校園欺凌防治提供完善而專業的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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