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
2016年12月22日09:03 來源:京華時報
即使有一些樓盤是開發商當年違規開發,其背后也存在地方政府監管失守的問題。解決“老賴樓盤”問題,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分盤施策”的措施。
今年上半年我國一線城市房價猛漲,購房者一房難求。與此相伴的是,更多的二三線城市卻出現了越來越多長期拖延交房的“老賴樓盤”。在內蒙古、福建、廣西等地,一些開發商採取拖延、“跑路”、轉嫁風險等“老賴”做法,給業主權益帶來很大損害。有一個城市延期交房一年以上的樓盤超過10個,有的樓盤甚至開工6年還未完工,成了事實上的“爛尾樓”。盡管購房者心急如焚,但面對強勢的開發商卻又無可奈何。
“老賴樓盤”的出現,是多年以前這些城市盲目發展房地產市場產生的后遺癥。彼時,房地產業被作為地方政府拉動地方經濟增長的“龍頭產業”,一些實力不夠雄厚的中小開發商在那波潮流中不顧一切地拿地建房。孰料狂漲的房價引得“天怒人怨”,政府不得不推出嚴厲調控措施,在包括限購限貸等行政手段的作用下,二三線城市的房地產市場很快冷清下來。當房地產市場的風向逆轉,銀行終結了對開發商的信貸以后,這些開發商很快就成了海灘上的“裸泳”者,由於資金鏈的斷裂,樓盤無法續建,最終形成了刺眼的“老賴樓盤”。
對於“老賴樓盤”的出現,我們當然可以把板子打在開發商身上。不能向業主按期交房的開發商,已經構成違約,理應按合同向購房者做出違約賠償。一些開發商任憑樓盤爛尾,一跑了之,更應該受到法律嚴懲。但是,“老賴樓盤”最終的受害者隻能是購房者,他們已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房款,卻不能按約接收新房,並且其利益的損失還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越滾越大。
面對這種情況,地方政府有責任站出來維護購房者的利益。對於“老賴樓盤”,開發商固然要承擔主要責任,但是一些資質明顯不合格的開發商還能搶地建房,與地方政府當時的監管太鬆也有很大的關系。在房地產市場瘋狂的時候,地方政府通過拍賣土地和收取稅費成為最大的得利者,如今對“老賴樓盤”像局外人一樣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既不合道義,也違反政府應該履行的職責。即使有一些樓盤是開發商當年違規開發,其背后也存在地方政府監管失守的問題。大量“老賴樓盤”出現,不僅將購房者拖入困境,也對地方形象造成了損害,對於地方經濟的發展也是一個嚴重的拖累。
面對自己屬地的“老賴樓盤”,地方政府應該有所作為。解決“老賴樓盤”問題,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分盤施策”的措施,針對不同的樓盤提出不同的解決辦法。對於拿著購房者資金逃匿的開發商,公安等部門應及時介入,幫助購房者挽回損失。但是對於更多因資金鏈斷裂而形成的“老賴樓盤”則可以分門別類,按照市場化的原則,或引入實力強大的開發商進行重組,或向其提供必要的銀行信貸或財政支持,使這些樓盤能夠完成后續工程,讓購房者得以保全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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