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龍貴
2016年12月14日08:54 來源:京華時報
為了有效打擊傳銷組織,地方工商部門專門成立打傳辦。這本是一項很有針對性的舉措,在實踐中卻更像是一種執法“障礙”。
號稱投資49800元,最多賺450萬的傳銷組織在燕郊已經扎根一段時間。三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燕郊分局對此表示,打擊燕郊的傳銷需要通過三河市工商局打傳辦統一安排,該局不受理舉報工作。
2005年頒布並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從法律層面將傳銷定義為“非法活動”,但傳銷並未因此銷聲匿跡,而是以一種更為隱蔽、更具欺騙性的方式繼續存在。與傳統的傳銷組織動輒非法拘禁、毆打虐待等暴力管理模式不同,新型傳銷組織在管理上更“科學”。比如在這個傳銷系統裡,並不限制人身自由、嚴格控制擾民,絕對不發展本地人,參與者又能自由消費,因而對一些急於發財的人來說,也更具誘惑力。但不管形式怎麼變,精神上洗腦、物質上榨取、上線發展下線“拉人頭”式晉級的傳銷本質沒有變。因此,監管不能缺位。
遺憾的是,傳銷組織和傳銷模式早已更新換代,監管還停留在初始狀態,這一點在管轄權的歸屬上表現得尤為明顯。該傳銷組織所在地的燕郊工商分局稱,打擊傳銷需要通過市局打傳辦統一安排。三河市工商局打傳辦工作人員則稱,對於傳銷組織,隻能登記,然后驅散,“抓人那是公安部門的事情”。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記者來到西城派出所,值班民警稱,得到舉報后可以進行打擊,但仍需工商部門牽頭。幾番拉鋸下來,就形成了一個執法怪圈:除非各部門統一行動,否則打擊傳銷的最理想結果就是“登記驅散”。
這就好比“牛欄關貓”,抓了放,放了抓,不僅傳銷組織毫發無損,次數多了,執法部門也會產生惰性。另一個尷尬在於,為了有效打擊傳銷組織,地方工商部門專門成立打傳辦。這本是一項很有針對性的舉措,在實踐中卻更像是一種執法“障礙”。《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各級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接到舉報后,都有責任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但由於打傳辦的存在,其他部門也就有了推諉的理由。而打傳辦是由工商牽頭成立的,執法的權限和范圍都十分有限,這或許就是傳銷組織能夠獲得生存空間的重要原因。
而更深層次的原因,恐怕還在於態度消極。對地方而言,傳銷未必全然是一件壞事,甚至還可以帶來一定的利益。比如吸引大量外來人口,拉動地方消費。在傳銷組織中,“絕不發展本地人”也是一條不成文的行規。這多少有點互利互惠的意思,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相關部門打擊傳銷的決心和力度。因此,打擊傳銷除了要完善治理結構、理順權責關系,更重要的是轉變觀念。畢竟,每一個傳銷組織背后,都可能有多個家庭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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