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金華
2016年12月13日10:26 來源:經濟日報
地方政府通過適度舉債,能夠彌補建設資金不足,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和“補短板”。因此,對於地方政府債務,不能因噎廢食,應關注如何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更好發揮地方政府債務的積極作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應堅持法治意識,規范舉債融資﹔堅持公開透明,接受各方監督﹔強化責任意識,落實責任追究
今年以來,我國在落實積極財政政策、加大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力度的同時,持續採取措施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推進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工作科學化、精細化﹔財政部也印發了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辦法,對地方政府債務“借、用、還”進行全過程監控,強化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監督。這一系列舉措,都體現了國家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底線的明確態度。
總體看來,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可控。據統計,截至2015年末,我國地方政府債務16萬億元,如果以債務率(債務余額/綜合財力)衡量地方政府債務水平,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率為89.2%,低於國際通行的警戒標準。加上納入預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債務10.66萬億元,我國政府債務的負債率(債務余額/GDP)為38.9%,低於歐盟60%的警戒線,也低於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水平。
與此同時,我國地方政府舉債集中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等領域,形成了大量與債務相對應的優質資產作為償債保障。加上未來一段時期內我國經濟將保持中高速增長,也為債務償還提供了保障。
地方政府通過適度舉債,能夠彌補建設資金不足,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和“補短板”,符合代際公平原則。因此,對於地方政府債務,不能因噎廢食,不是要不要借的問題,而應關注如何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更好發揮地方政府債務的積極作用。
在建立規范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方面,我國已通過新預算法和國務院的有關文件,構建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政策體系,而且已卓有成效地運行。同時,在風險總體可控的情況下,國家堅持嚴格控制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規范政府舉債程序,抓好防范化解風險的機制建設。
不可否認,當前地方政府債務領域存在一些新問題,主要是局部地區償債能力有所弱化、個別地區風險超過警戒線、一些地方還存在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現象、部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不規范等等。這些風險點雖然是局部性的,但應該引起高度重視,樹立防患於未然的意識,採取有力措施把各類風險化解在源頭,防止風險蔓延、加劇或轉化。筆者認為,當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堅持法治意識,規范舉債融資。目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體系已比較完善,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切實遵守和執行。在處理地方債務問題上,應嚴格依據法律法規。
二是堅持公開透明,接受各方監督。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應該做到“陽光化”,從發行、使用到償還全過程堅持公開透明原則,接受來自人大、政府、社會等各方面的監督。財政部日前在布置地方預決算公開工作中,強調應該公開政府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並對舉借政府債務等重要事項進行解釋說明。
三是強化責任意識,落實責任追究。一些地方違規舉債融資現象的存在,和相關負責人存在僥幸心理有關。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事關重大,新預算法和相關政策已明確了責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國辦印發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具體規定了相關事項,包括違法違規責任范圍、追究機制響應和責任追究程序。這些措施應該得到切實貫徹落實,用法律制度的“利齒”有效遏制違規舉債行為,避免盲目投資融資帶來政府債務風險。
同時,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的綜合性、系統性很強,需要其他方面改革的協同推進,尤其是硬化預算約束、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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