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0日17:00 來源:湖南日報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公開宣判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白恩培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終身監禁”,對於一些人來說,這個法律名詞略微顯得有些陌生。但在去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規定,因貪污被判死緩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此次對白恩培的判決,是終身監禁這一“殺手锏”的首度“亮劍”,它能對貪污腐敗犯罪起到極強的震懾作用,對於推進反腐敗斗爭有著非比尋常的積極意義。
經查明,白恩培貪污受賄共計2.46億元之巨,屬“數額特別巨大”﹔落馬前,他官至省部級,是不折不扣的“大老虎”。正如法院審理認為,白恩培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白恩培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所以判處其死緩,並判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有法律界專家表示,終身監禁制度可以從法律層面封堵官員的“贖身暗門”,避免個別官員利用減刑、假釋程序逃避刑罰。“終身監禁”入刑,相當於“特別死緩”,對一些重特大貪污罪犯實行終身監禁,讓那些罪刑相適應的“大老虎”把牢底坐穿,客觀上是揮向貪腐分子的一記重拳。(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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