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 泉
2016年08月11日08:39 來源:法制日報
這種詳細列舉“空鬧”行為最大的好處就是使處罰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會因為立法的含糊而導致法律實施過程中出現困難
8月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對飛機起飛了還在用手機打電話、在機艙內吸煙、辱罵機組人員等這些招人恨的行為規定了最高五萬元的罰款上限(8月10日《北京晨報》)。
近年來,一些國人一言不合就“空鬧”的現象越來越嚴重,不僅在國內鬧,而且還大有向國外蔓延之勢,極大地影響了國人的形象。當然,形象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而且並不是最重要的方面。最重要的是,由於航空這種交通方式的特殊性,對安全的要求非常高,在飛機上胡鬧引發的安全問題更加嚴重。
為此,民航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對“空鬧”問題作出了特別的規定。那麼,5萬元的“空鬧”罰款的法律意義是什麼呢?這裡不妨做一個簡單的解讀。
民航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詳細列舉了14類可罰款高達5萬元的不法行為,而這14類行為也基本涵蓋了這些年來我們常見的“空鬧”行為,比如飛機上打架斗毆,侮辱毆打空乘人員,不聽勸阻打電話、吸煙,以及霸機、打砸機場、“詐彈”等。這種詳細列舉“空鬧”行為最大的好處就是使處罰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會因為立法的含糊而導致法律實施過程中出現困難。
對於“空鬧”我國是有法律規定的,嚴重的“空鬧”可以構成刑事犯罪。但是現實生活中,因為大多數“空鬧”還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所以並不會構成犯罪,最多屬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范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三款、第四款涉及了“空鬧”行為,法律規定擾亂航空器秩序,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航空器的,可以處5日到10日的行政拘留,以及500元以下的罰款,聚眾“空鬧”的“首犯”最高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和1000元以下罰款。
然而,這樣的懲罰力度顯然不足以震懾“空鬧”,大鬧飛機、大鬧機場的行為並沒有因為公安機關的介入而減少。這讓很多人堅信,違法成本低是“空鬧”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民航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才從提高對“空鬧”的罰款金額入手,規定了最高可達5萬元的罰款。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區區幾百元相比,這個數額絕對達到了法律震懾的效果。航空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放出這樣的大招對付“空鬧”,可以說已經是我國現行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了。
民航法作為行政法,在設定行政處罰上必須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七種行政處罰的種類,針對個人的主要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三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隻能由法律設定。也就是說,除了像治安管理處罰法這樣的法律,一般的行政立法是不會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那麼,能夠針對違法者個人使用,且具有威懾力的常用行政處罰手段就隻剩下了罰款。罰多少,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上限,航空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5萬元。試想一下,隨便打個架,砸個東西就可能要付出5萬元的高昂成本,這個代價對一般人來講也確實不小了,作為一種處罰手段還是很有震懾力度的。
當然,正是因為這種高額罰款的力度很大,法律也規定了救濟程序,也就是說,航空部門也不能隨隨便便想罰就罰。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証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証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証,且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証的費用。這裡法律為公民的權利設立了一個聽証的保護程序,也給行政處罰機關制造了一點“麻煩”。
在分析了“空鬧”5萬元罰款的法律含義之后,還想再對“空鬧”這種行為多說兩句,大多數的“空鬧”都是當事人對自己情緒管理能力低下造成的結果。控制情緒是一個成年人生活在社會中必須學會的基本生存手段,一旦因為情緒失控鬧到了必須走法律程序這一步,就不僅僅是給別人找麻煩,更是在給自己找別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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