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貴峰
甘肅臨洮是六盤山片區貧困縣之一,這裡的機關干部、事業單位人員收入並不算高,但近年來,每年春天都會有一個月,這些“吃財政飯的”工作人員的工資,會以綠化費名義,被扣掉10%用於植樹造林,人均400元左右,三年來,這筆扣款累計達1380萬元。(4月3日央視)
以綠化費名義,每年強扣公職人員一個月10%工資用於植樹,這種做法顯然並不合理合法。雖然1982年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曾規定,可以“收繳一定數額的綠化費”,但2013年6月財政部下發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綠化費”等3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這種背景下,臨洮縣仍要求繳納早已被明令取消的“綠化費”,既“於法無據”,也明顯有違中央政令。另一方面,公務員法規定“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而這種強扣工資做法,侵犯了公職人員受法律保障的工資權利。這也就是說,“強扣工資植樹”實際上涉嫌雙重違法,既涉嫌“有令不行”,也涉嫌“有禁不止”。
當然,在強調“強扣工資植樹”違法性的同時,又應該看到臨洮旨在推動當地“植樹綠化”的初衷用心,原本是沒有問題的。誠如當地官員指出的,“我們縣的生態環境非常脆弱,從心裡邊來說,實實在在想把我們的綠化搞上去,苗木的綠化率提高。”而據了解,“臨洮縣扣的這筆綠化費確實用在了雇人植樹造林上”。
於是,上述這些現實困難和問題,客觀上提醒我們,34年前制定的義務植樹實施辦法以及由此形成的全民義務植樹制度,確實存在許多顯得與時代脫節的操作性問題。比如,在目前社會現實環境下,像“每人每年植樹3至5棵”這樣簡單的數字指標,還有多大的現實操作性?再如,實施辦法規定,義務植樹主要由“各單位”組織實施,但在改革開放30多年后,公民與單位的那種依附關系早已不復存在,“單位實施”如何實現?更重要的是,現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選擇樹種、種植樹苗、養護樹木等一系列專業問題,不可能依靠各行各業的人來完成。
“全民義務植樹”如何與這種社會分工更好地兼容協調,政府如何履行植樹造林美化環境的職責,值得人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