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全
對於理性的被告人來說,通過認罪協商機制,可以預見較大的訴訟風險,預知司法判決的結果,打消不認罪就不被處罰的僥幸心理
在辦理符合適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與檢察官達成協議,並簽署認罪協商承諾書,檢察官提起公訴時,不僅將建議法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而且還將提出比同類犯罪行為正常量刑建議減輕10%至20%幅度的建議。這是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推出的認罪協商機制(2月14日《法制日報》)。
認罪協商就是在法院對被告人開庭審理之前,作為控訴方的檢察官與被告人或其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來換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辯,進而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協議,確保審判朝著預期的目的順利進行。
毋庸置疑,推行認罪協商制度,對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以及讓被告人心服口服地認罪,均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從這種意義上說,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在司法實踐中推行認罪協商機制,彰顯了司法理性。
認罪協商機制有利於及時準確懲治犯罪,節約司法資源。犯罪的及時有效懲治,須以查明犯罪事實為基礎。認罪協商機制的突出作用,在於通過被告人的主動認罪,減輕控方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証明責任,同時法官也不再會為求証被告人是否犯罪而勞神費力,可以直接根據被告人的認罪表態對其定罪量刑。尤其是對於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控方可以通過認罪協商機制,讓個別被告人成為指控其他被告人的証人,有助於分化瓦解共同犯罪。認罪協商既能達到及時懲治犯罪的目的,又可以提高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這對及時懲治犯罪、緩解當前司法工作中案多人少而導致的效率低下的困境,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認罪協商機制體現了個人自由和獨立的觀念,更有利於公平正義的最大化。在認罪協商過程中,被告人享有處分自己實體權益的權利,既可以作無罪答辯以獲取無罪判決的機會,也可以作有罪答辯,以盡快結束訴訟並爭取到較輕的處罰。由此不難看出,認罪協商機制體現了對被告人權利的尊重,彰顯了訴訟的民主性,無疑有助於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確保公平正義。同時,認罪協商機制基於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理念而設立,被告人是否犯罪,需要得到其本人的自願認可。沒有被告人本人對犯罪的自願認可,則不能對其定罪量刑,除非有完整的証據鏈固定犯罪事實。這就從根本上杜絕了控方和審判方先入為主的有罪推定,更有利於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確保司法的公正性。
認罪協商機制還有利於增強司法判決結果的可預見性,能夠促進罪犯的自覺改造。對於理性的被告人來說,通過認罪協商機制,可以預見較大的訴訟風險,預知司法判決的結果,打消不認罪就不被處罰的僥幸心理,從而以自願認罪的態度獲得減輕處罰的機會,對判決結果心服口服。由於增強了判決結果的預見性,也就從根本上克服了正規刑事審判所產生的刑事判決的“非合意性”,罪犯自覺接受刑罰處罰安心改造亦有了最大的可能性,更有利於服判息訴。
由是觀之,認罪協商機制最大的優勢在於,不僅控方和審判方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罪犯也得到了較之原罪行而減輕了一定程度的刑罰,實現了控辯雙方和審判方的共贏,這是司法理性的回歸,值得推行。當然,作為一種新的司法制度改革,認罪協商還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