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海寧
既然我們承認違規發放福利是一種腐敗,就應該按腐敗論處,除了要追回違規資金、對領導進行嚴重警告處分之外,涉及違法的,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挪專款獎金“任性”發、小圈子裡“送溫暖”、從“國字頭”單位到基層鄉鎮……1月21日,中紀委通報了最近一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88起案例,其中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的佔比達20%,位列所有違紀行為第二位(1月26日新華社)。
臨近春節,幾乎每個單位都會或多或少向職工發放各種福利,權威媒體在這個時候聚焦“濫發福利”,顯然對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具有警示教育意義。雖說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后違規發放福利有所收斂,但並未完全禁絕,而春節前很可能是違規發放福利的高發期。
違規發放福利的本質,是拿著公款為小集體輸送不當利益,是一種集體腐敗行為,因而,違規福利也被稱為“腐利”。而單位領導,則是這種腐敗行為的決策者和最大受益者,新華社以“領導‘吃肉’員工‘喝湯’”來形容是比較恰當的。那麼,這種腐敗為何屢禁不絕呢?
筆者以為,主要原因不是制度問題而是監督問題。過去,一個單位發放的福利是不是違規,由於缺乏相關規定和標準而很難界定。但2014年7月,全國總工會下發的《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對於各級工會組織使用工會經費為職工發放福利的具體操作進行了明確,各地隨后也出臺了地方標準。
也就是說,發放福利的主體是工會組織,資金來源是工會經費,發放標準也很明確。如果嚴格按照規定標準發放,即為合法福利﹔如果不按規定標準發放,即為“腐利”。所以,今后基本不用在制度層面糾結了,而應該破解的是監督難題。如果對發放福利缺乏有效監督,某些單位領導就會心存僥幸、違規操作。
為什麼說監督難?這是因為:其一,違規發放福利長期都是閉門操作,單位之外的監督主體很難進行監督﹔其二,了解真相的是內部職工,但內部職工是違規發放福利的受益者,一般不會主動舉報﹔其三,違規發放福利的資金來源比較多,操作方式比較隱蔽,因而很難發現。
比如,一些單位都有小金庫,或者發放資金來源於收費,這就增加了監督難度。再比如,一些被通報曝光的機關單位以開具辦公用品發票等方法購買購物卡、保健品、煙酒等,巧立開支報銷,也不易發現。也就是說,一些單位領導之所以敢於違規發放福利,是自認為違規問題不會暴露。
各地紀檢部門過去能發現多起違規發放福利,值得欽佩。但坦率地說,已經被發現、查處的案例只是其中一部分,恐怕還有一些“腐利”沒有被發現,自然也談不上查處。所以,既要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也要不斷豐富監督手段,盡量消滅“腐利”,讓福利回歸法治軌道,回歸公平。
在筆者看來,要想破解監督難,一方面是強制公開各個單位的福利發放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雖然福利標準規定很明確,但某些單位是否依規操作,則需要通過信息公開來証明。而各級紀檢部門應該在重要節假日之前,對公開的福利信息進行抽查核實,藉此形成震懾效應。
另一方面是鼓勵職工舉報。雖然單位職工都是違規發放福利的直接受益者,但不等於人人都認可或者滿意違規福利,比如“領導‘吃肉’員工‘喝湯’”就有可能引起某些職工不滿。應該想辦法調動職工監督積極性,讓內部監督發揮作用,比如有獎鼓勵職工舉報。
此外,就是從源頭進行治理。比方說,對單位小金庫進行徹底清理,對各種收費、收入進行規范管理,對各種財政撥款強化審計監督等。尤其是,既然我們承認違規發放福利是一種腐敗,就應該按腐敗論處,除了要追回違規資金、對領導進行嚴重警告處分之外,涉及違法的,還要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