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鐵川
交通協管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具有執法資格的交警的親自帶領、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
新華社近日發表報道《交通協管員被受“貼條權”再引爭議:是“變相執法”還是“公民舉報”》,今年起,昆明交通協管員開始對機動車違法停車粘貼告知單。這一做法是否合法,多年來在全國范圍內都飽受爭議,我認為是不妥當的。
第一,交通協管員不具有執法資格。公安部對執法主體的資格條件非常重視,規定並非所有警察都可以對外執法,而是必須經過公安部設定的資格考試才能以警察身份履行執法任務。交通協管員不具有警察身份,更沒有經過公安系統的執法資格考試,怎麼能代表公安機關行使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告知程序呢?2016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基本精神之一就是界定警務輔助人員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
第二,公安機關不能把自己的行政執法權委托給個人,尤其是沒有執法資格的人。我國現行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這裡明確規定的委托執法者隻能是組織,而非個人。因此,讓交通協管員代替警察去履行執法程序中的告知權,不妥。
第三,“交通協管員貼條權”不是輔助執法。有人認為交通協管員對機動車違法停車粘貼告知單是一種輔助執法行為,我認為不是。交通協管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執法工作,應當在具有執法資格的交警的親自帶領、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關於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的總體精神,就是強調輔警人員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崗位要求履行職責﹔強調公安機關和具有執法資格的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務輔助人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是否輔助執法的根本標志,就是有無具有執法資格的警察的帶領、指揮和監督。而上述“交通協管員貼條”行為沒有警察帶領、指揮和監督,因而不是輔助執法行為。
第四,“交通協管員貼條權”不是公民舉報。有人說協管員貼違法停車告知單並不是罰單,也不是處罰,只是對違法行為記錄﹔協管員收集証據后將及時報告交警,經交警部門專業法制人員核實后確定違法行為的,發短信通知車主前往交警隊調查,違法情況屬實才會依法進行處罰,其性質和公民舉報違法的性質是一樣的。我不認同這一看法。因為協管員粘貼的違法停車告知單蓋有公安執法的印章,如果沒有蓋印章,則不僅沒有約束力,而且還有私自胡亂張貼物品、侵犯別人財產的嫌疑。這怎能解釋為公民舉報?
當然,我們也深切體會公安機關所面對的警力不足、執法任務重的難處。在此建議通過科技手段來解決這一問題,如電子警察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