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
有城市“擬將闖紅燈納入征信記錄”,不僅可以影響個人信用貸款等,而且還可能影響市民出國開証明及子女報考公安部隊的院校等。
我對此事中的其他事宜暫不評論,單就父母闖紅燈,其子女是否可以被限制上學作一討論吧。
如果父母闖紅燈可以影響其子女報考公安部隊的院校,這首先屬於“不當連接”。父母闖紅燈,說明父母有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受到處罰(如罰款),但這不是其子女過錯造成的。父母違法由子女來連帶,這是封建時代的株連制度,早被現代法治所擯棄。用現代的法學語言來說,這是“不當連接”,不符合責任追究原則。
其次是違法剝奪了其子女的受教育權。公民的受教育權是由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46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權作為一種憲法權利,系指公民享有從國家獲得接受教育的機會和獲得接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這一權利不應該因公民個人能力以外的因素而加以區別和限制。受教育權所涉類型應當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包括普通高校和軍事院校。現在因其父母闖紅燈而影響子女報考公安部隊院校,這顯然是對公民受教育權的限制和剝奪。
第三,無論行人或者駕車闖紅燈,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第89條和第90條分別規定的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這些違規行為在所有的交通違規行為中也不是最為嚴重的,更不是犯罪行為。在現行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中,哪怕是一個殺人犯,他的刑事犯罪也不會和不應當影響其子女的上學。現在規定闖紅燈就要影響子女上學,這在法律責任的設置上顯然是“抓小放大”,違反平衡性。
可能推崇上述制度的部門會申辯道:現在“闖紅燈”現象嚴重,現行的處罰無法遏制該違法現象﹔採用上述措施以后,闖紅燈者因考慮新的后果而會控制自己,“闖紅燈”現象自然會好轉。但我們必須記住,任何一種有效的方法,都必須守住一條底線:必須合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任何不合法的方法,最終將被証明不是有效的。因為“人類社會發展的事實証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四中全會要求“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但這並不意味著地方有關部門可以在法治軌道以外擅自立規,任意剝奪和限制公民的權利,違背法治精神。我們一定要在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國務院的統一布置下,按照法律程序,穩步推進社會征信體系。千萬不可以“人治”推進“法治”,特別是誤將“人治”當“法治”。要防止在轟轟烈烈的“法治”背景下又走向轟轟烈烈的“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