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勛
對被執行人施加壓力、敦促其履行義務,記者1月3日獲悉,北京朝陽法院針對188件執行案件,向269個單位及個人集中發送限制消費令,老牌歌手張行赫然在列。為保障限制消費措施能夠切實得到執行,該院同時向攜程、去哪兒、途牛三家旅游網站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得提供高端預訂服務。據悉,這在全國法院尚屬首次(1月4日《京華時報》)。
限制高消費可以說是打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文書的利器,就像懸在“老賴”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2015年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提到,限制高消費就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旅游消費、購買不動產等九項內容,而攜程、去哪兒、途牛三家旅游網站是非常著名的提供旅游消費的大型商業網站,在這些網站上可以實現所有旅游服務消費的預訂。這些商業網站其實已經成為旅游消費的重要平臺,互聯網消費的隱蔽性也給那些“老賴”創造了規避高消費限制令的機會。
通過相關行政部門的密切配合,盡管法院的限制高消費令能夠被執行,但是限制高消費制度的根本性目的不是為簡單懲罰不履行責任的被執行人,而是要建立強大的法律威懾效果,讓失信被執行人處處受限制,倒逼他們主動來法院履行法律義務。過去,經常有媒體報道執行法官在機場拘留乘飛機的“老賴”,盡管這樣能夠實現個案的執行震懾,但是這種執行拘留的成本很高,畢竟大部分法院都距離機場較遠。
司法資源以及法院的執行力量都是有限的,當失信被執行人將財產轉移且自身銷聲匿跡之后,完全依靠法院去尋找他們是比較困難的,執行的成本非常高且效率非常低。怎樣以最低的成本和最高的效率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裁判,這一課題無論是從經濟效益還是法治正義層面,都必須成為法院執行工作永恆的追求。最高法制定限制高消費制度其實就是為實現執行的經濟高效,這種經濟高效就是建立在威懾的效果之上,法律的威懾力不僅僅限於法律責任履行的必然性,還涉及法律威懾的廣度。
法治實踐反復証明,法律的威懾面越廣對違法之人的震懾越高。旅游網站的預訂系統並不具備身份核查功能,隻有當“老賴”的信息被交通行政部門的系統審核之后,才能發現無法購買飛機高鐵票以及其他旅游性消費。如果從預訂開始就直接拒絕“老賴”的旅游性消費申請,那麼限制高消費令的觸角就會伸得更廣,法律的威懾力就會前置。能夠進一步營造全社會圍剿“老賴”的輿論氛圍,徹底打破其僥幸心理,真正實現使其處處受限、事事遇阻的約束效果,倒逼其主動履行法律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及個人都有義務協助法院的執行工作,攜程、去哪兒、途牛等旅游網站也不能例外,在寄希望於這些商業性網站主動履行法律責任的同時,也要不斷完善技術監督手段,建立同網絡監督部門的協調機制,防止這些商業性網站履行法律義務的力度不夠、協助執行的強度不大,盡可能以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旅游網站切實協助執行限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