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紹彬
個案的公正處理並不意味著停止對《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合法性、合理性的追問,推動完善補票規則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浙江大學本科生陳繪衣以“遺失火車票被要求全價補票”一事,將昆明鐵路局訴至杭州鐵路運輸法院。11月27日,在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和解協議,昆明鐵路局基於個案考慮,向陳繪衣退還補票款487.50元,並履行。陳繪衣理解遺失實名制火車票給昆明鐵路局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對補票手續費不進行主張(11月28日中新網)。
遲到的正義終是正義。火車乘客依法維權的“較真”行為應當受到鼓勵。本案確認陳繪衣所購車票正常,未進行退改簽或被他人使用,事實上在爭議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列車長、列車員、安檢人員、檢票人員都能進行簡單查証,不必進入司法程序,讓審判人員“多方調查,多次到相關鐵路部門核查,問詢列車長、列車員、安檢人員、檢票人員,並征詢了鐵路部門關於實名制購票、乘車相關規定。”從7月30日遺失火車票被要求全價補票,到11月27日調解結案,當事人陳繪衣執著訴諸法庭解決爭議總算有了結果,盡管該結果主要解決索回補票款的訴求,但畢竟是乘客的勝利。其代理人介紹時表示,在杭州鐵路運輸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前,昆明鐵路局始終拒絕接受調解。當事人的權利也是其主動維權爭取所致,坐等權利不去“較真”完全不現實。這個生動的維權事例,自然會給有過類似經歷的消費者提供借鑒——訴訟維權必須保留足夠的証據,執著維權才會贏得消費者正當權益的回歸。
鐵路部門的整改值得期待。昆明鐵路局在本案有了結果后表態,鐵路部門將進行深入而廣泛的調研,積極解決火車票實名制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看來這是眾多網友質疑“遺失火車票被要求全價補票”不合理的廣泛民意得到了初步回應,至少相關主管部門對火車乘客不支持“遺失火車票補全價”的態度比較了解,對於進一步開展調研完善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公眾下一步就是耐心等待鐵路部門整改完善補票規則的成效,看其是否能真正取信於民。
“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的規定與實名購買火車票新規缺乏有效銜接。實行身份証實名購買火車票后,列車座位與乘車旅客已經構成唯一的對應關系,車票不再成為確認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唯一憑証,當事人用於購票的身份証、12306(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有關購票的信息足以驗証網絡購票的客觀真實性。《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四十三條規定“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與“互聯網+”的時代要求明顯滯后,存在改進的空間。
推動完善補票規則比個案更具價值。司法機關調解鐵路運營方與乘客間的退票民事爭議合法有效,個案的公正處理並不意味著停止對《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合法性、合理性的追問,推動完善補票規則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公眾期待不僅僅是個案本身得到公正處理,更期待消費者協會或司法機關順應民意向鐵路部門及監管部門提出改進建議,可以借鑒廣東消委會建議工信部手機預置軟件必須可卸載並被採納的經驗,促成鐵路部門以此案為契機繼續完善和優化火車票實名制,推動身份証實名購買火車票背景下對《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的修改完善。
積極意義明顯
改革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鐵路部門從體制“堅冰”的打破到運輸服務質量的不斷提升也是如此,本案中“鐵老大”表態以此案為契機,加快推動相關服務環節的優化等,就是一種進步。無論是當事人自願調解還是法院強行判決,正是個案訴訟維權的點滴推動,讓消費者權益越來越得到尊重,讓是非對錯越來越清晰,讓行為規則越來越明確,最終推動法治的不斷完善。
江蘇 符向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