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港“8·12”事故背后,不僅有涉事企業的安全責任,還有監管失職責任。11名官員迅速被檢方立案偵查,彰顯了追責嗅覺的靈敏。
據最高檢消息,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后,檢察機關積極介入調查。根據查明的情況,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正廳級)等10人和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王金文(副廳級),分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被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消息甫出,備受關注。
天津港“8·12”事故震驚全國,事故發生后,除了悲痛哀惜,呼吁問責也成了輿論共同呼聲。對此事故,中央高層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連續多日作出專項批示,更措辭嚴厲地提到了責任問題,“堅決落實安全出產責任制,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李克強總理也強調要“嚴格追責、嚴厲問責、嚴肅查處”。
而如今,檢方對11名相關官員立案偵查,意味著追責程序已摁下“啟動”按鈕。事實上,這次中央對地方安全事故的調查,有別於以往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成立調查組,監察、公安等部門參加,再邀請檢察機關介入的通常做法,而是由最高檢直接派員入津調查。
檢察機關對安全事故類瀆職犯罪快速啟動司法調查、追責,既體現出中央對問責的重視,也可提高事故調查的權威性,顯現司法神經的敏感度。基於檢察機關的中立地位,由其先行介入調查溯責,能有效避免“先行政后司法”或者說“行政系統內部先調查”中可能出現的包庇行為,以嚴懲安全生產事故背后的職務犯罪,並起到督促公安機關打擊危害安全生產刑事犯罪,加強整體刑事追責組織領導等效果。
依法追責,重在一個“法”字。檢方先行的調查問責方式不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嫌疑人,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最高檢下發的《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進安全生產的通知》中,也要求對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要快捕快訴。
在天津港“8·12”事故背后,不僅有涉事企業的安全責任,還有監管失職責任。或許這些失職有的是因疏忽,有的是基於故意。但隻要因過失失職構成玩忽職守罪,因故意越權失職構成濫用職權罪等,立案偵查就在檢察機關的職責范圍。檢方先行介入,也能更早清除這些“法治毒素”。
11名官員迅速被立案偵查,彰顯了追責嗅覺的靈敏,也是檢方介入的階段性結果。一方面,隨著檢方調查面擴大,或許還有更多瀆職“虎蠅”落馬﹔另一方面,檢方與調查組介入事故調查的分工終究有別,查察部分重在發現職務犯罪問題,事故具體安全責任分成則由調查組說了算。由此可見,這11人被查不是問責終點,一場有力度、全方位的問責已然離弦。這也增添了公眾對事故責任徹查、追究的信心。
須指出,本次追責不僅涉及在職官員,還有退休干部,這也表明有些公權瀆職行為雖是一時的,但其對公共利益造成的傷害是長遠的,隨之產生的法律責任更是終身的。
因而,希望此次追責不僅能嚴懲事故責任人,更能對負有安全責任的權力行使者以儆效尤,讓所有罔顧法紀者明白,國法不可不畏,天職不可不循,民利不可不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