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插畫/張妍
強迫他人戴綠帽子協助執勤,涉嫌違法、侮辱他人人格尊嚴。責令闖紅燈者戴綠帽子協助執勤的效果可能適得其反,並會破壞法律的尊嚴。
今年8月3日開始,深圳市首次開展“千警百組”專項整治行動,打擊闖紅燈行為。引人注目的是,協助執勤者在執勤時必須穿上綠馬甲、戴上綠帽子,引起不少爭議。
對於這種創舉,人們褒貶不一,因為在傳統文化觀念裡,戴綠帽子的含義是特定的,專指妻子與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是對丈夫的不忠和羞辱。深圳市這種做法有違法之嫌。
首先,深圳市權力機關無權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對於行政處罰的設立,法律有嚴格規定。根據《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隻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狹義的)法律來規定,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地方性權力機關,無權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而“自願協助”執勤,在本質上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如果闖紅燈者“自願”選擇了協助執勤但不履行,可能會被行政拘留。
在《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還有這樣的規定,“違法行為人自願協助維護交通秩序超過4小時的,可以免予罰款處罰。”亦即,“自願協助”可以超過4小時而上不封頂。在刑法中,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的,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對被拘禁者有侮辱等行為的,均要立案偵查。顯然,所謂“自願”,並非真正自願,只是為了免除罰款不得已而為之。
其次,深圳市交警局無權制定羞辱性的處罰規定。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並未規定協助執勤時必須穿綠馬甲、戴綠帽子,說明這一規定是深圳市交警局的創舉。這種創舉在常人看來,是羞辱了那些不願意繳納罰款而“自願協助”執勤者。據事發后交警的解釋,責令他們戴上綠帽子,只是為了防曬,而無羞辱之意。但這種辯解的說服力不堪一擊,因為他們並無選擇不戴綠帽子或不戴帽子的自由。協助執勤者可以因為愛惜金錢而放棄一部分人身自由從事勞役,但不會願意放棄人的尊嚴,不會願意接受這種戴綠帽子示眾式的懲罰。強迫他人戴綠帽子協助執勤,涉嫌違法、侮辱他人人格尊嚴。
還有,責令闖紅燈者戴綠帽子協助執勤的效果可能適得其反,並會破壞法律的尊嚴。
羞辱闖紅燈者的目的,應當是為了減少闖紅燈行為,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實際效果值得懷疑。正如報道所言,接受羞辱的人遠比繳納罰款的人多,甚至有的人還互相拍照留念!說明許多人並不把這種羞辱當一回事,而是你做你的,我闖我的,抓住了也沒什麼,沒抓住就繼續闖。其行為,無論是對社會道德還是對法律尊嚴的維護,都不是一件好事。
□周銘川(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