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議高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從明年1月1日起,憲法宣誓制度將正式施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這是一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決定,標志著我國在樹立憲法權威,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又邁出了重要一步。宣誓制度有力地彰顯了憲法的權威性和神聖性,將積極推動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毫無疑問,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在國家與社會治理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憲法的權威性既需要在法治實踐中具體化,也需要在人們的精神世界中神聖化,宣誓正是使憲法神聖化的儀式。“禮儀之始,在於正容體,齊顏色,順辭令”,通過宣誓這種儀式,憲法的權威性能夠更好地外化於形、內化於心。
曾經有人認為憲法宣誓制度只是一種形式,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形式背后所蘊涵的特殊意義。我們說法治是人民的信仰,那麼信仰就應該通過外在的、有效的形式體現出來。憲法宣誓制度正是以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宣誓忠於憲法這種形式,凸顯我國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核心價值追求。承載了法治信仰的宣誓,不再是簡單的形式,而具有了更多精神層面的力量。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並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從本質上說,國家憲法日和憲法宣誓制度都是神聖的形式,正是這種神聖的形式,體現了我國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著力塑造的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與法治文化,體現了一個國家和民族對法治理想信念的忠實信仰和不懈追求。
憲法宣誓制度首先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精神洗禮。“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短短70個字的誓詞濃縮了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政治要求和法治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是依據憲法和法律行使國家權力的特殊群體,必須成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必須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對各種危害法治、破壞法治、踐踏法治的行為要挺身而出、堅決斗爭。
憲法宣誓制度也是對全社會法治精神的提升。“憲法的偉力在於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人民的信仰是憲法神聖性、權威性的根本。通過憲法宣誓活動,可以逐步強化全體公民對憲法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法律權威、最高法律地位的認識,可以逐步提高全體社會成員自覺遵守憲法的水平,按照憲法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最根本的力量是民族精神的力量,而法治精神則是民族精神的基礎。憲法宣誓制度決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高票通過,正是國家以法治凝聚社會共識,以法治凝聚國家力量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