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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面對替考 傳媒不妨多些克制

葉泉

2015年06月09日09:18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面對替考,傳媒不妨多些克制

傳媒積極而主動,體現了社會激進的一面﹔法治保守而被動,體現了社會理性的一面,平衡兩者,傳媒不妨多些克制,等一等雖不完美但卻必須的法治

南都記者臥底高考替考,引發了輿論對記者行為合法性的討論。日前,有政法大學教授站出來支持記者的行為,認為記者並沒有違法,盡管這僅僅是一種觀點,但相信這樣的說法會令很多人感到滿意。

其實這一事件從傳媒與法治的角度上來分析可以引發很多思考。首先是記者的行為違不違法。就具體問題來看,記者臥底高考替考是一個法律模糊地帶,記者行為的性質很難清晰認定。而且相信事前記者及其背后的團隊也做了大量的功課,盡可能地降低和規避法律風險。

記者作為替考者在法律上並不構成犯罪,僅屬於違法,隻有組織者才構成犯罪,這就大大減輕了記者的責任。同時,報社已向警方“報備”,記者也在考卷上注明了“替考作廢”。這種作法打了一個很懸的法律擦邊球,如果說后一種行為勉強可以算得上“自首”的話,那前一種“報備”的行為算什麼呢?是舉報犯罪還是協助警方調查呢?如果解釋不清的話,記者還是可能涉嫌違法。

其次是關於臥底行為。臥底,是記者和警察都會採用的一種工作方法。一般來講,兩者不會相互客串角色,尤其是記者在做罪案報道時,沒有法律授權,採取臥底的方式調查犯罪活動,法律風險太大,所以現實中記者越俎代庖臥底罪案的情況比較罕見。正因為如此,南都記者的做法才會在新聞界引發了一定的轟動和討論。

有意思的是,有人提出了記者“臥底權”的說法。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所有的權利抑或是權力都應該有來源,“臥底權”有來源嗎?仔細想來“臥底權”應該是相關的新聞權利的衍生品吧。媒體不是自然人,並不天生地具有權利,其權利應是公民表達權和知情權的衍生。如果真有記者“臥底權”這種權利的話,那它同樣應該是新聞報道權和監督權的衍生品,並沒有超出媒體權利的范圍。

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從來沒有涉及過記者的“臥底權”,但卻對警察的“臥底權”有規定。而警察的“臥底權”就不是權利而是權力了。法律規定警察在打擊犯罪的時候有權“控制下交易”,即“臥底”。但由於臥底這種行為的風險極大,所以法律對警察“臥底”的規定十分嚴格,隻有對危害嚴重的犯罪行為,才進行嚴格程序控制下的臥底。

所以,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在罪案調查時臥底是警方的專屬權力,屬偵查權的一部分。南都的報道刊登以后,有人說“記者干了警察”的活,不是沒有道理。而且這種客串警察的行為對記者來講是很危險的。

最后是關於法律的信仰。就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說,記者臥底高考替考的性質確實很難認定,目前不少人對記者行為的正當性紛紛點贊,似乎在行為正當的外衣下,違法也成了小小不言的事。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以新聞輿論監督的名義是否就可以違法,或者說目的的正當性與手段的合法性之間,以何者為取舍和判斷的標準。實際上,這是一個十分嚴肅的命題。

一個古老的法治命題耳熟能詳,那就是:“守法即正義”。蘇格拉底以他的生命詮釋了這個名題,同時也讓這個命題變得很沉重。法治到底是價值觀還是工具?如果是價值觀,它會具有宗教般神聖不可動搖的力量﹔如果是工具,它會為了目的正當性而不斷調整。如何選擇取決於你是個理想主義者還是現實主義者,而顯然當下的大多數中國人都願意做現實主義者,所以法律的模糊地帶有時也就成了人們願意去嘗試和挑戰的地方。

即便如政法大學教授所說記者的行為不違法,但是從法治信仰的角度上說,記者的行為也不可取。

傳媒與法治的沖突一直都存在,而且也非中國獨有,這與兩者的特性有關。傳媒積極而主動,體現了社會激進的一面﹔法治保守而被動,體現了社會理性的一面,平衡兩者,法治固然需要更完善,而傳媒也不妨多些克制,等一等雖不完美但卻必須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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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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