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子軒
司法解釋作為我國法律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每部解釋、每條規定理應符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需要,不能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薄弱地帶
最高人民法院4月8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匯編(1949—2013)》,促進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根據司法解釋集中清理結果,司法解釋匯編共收錄了三部分內容:一是繼續有效的司法解釋,截止日期為2013年12月31日﹔二是司法指導性文件,收錄了最高人民法院單獨以及與其他國家機關聯合發布的雖然不屬於司法解釋,但具有法律適用內容的規范性文件﹔三是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4月9日《深圳都市報》)。
最高院此次對跨度達54年的1600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清理,盡管需要耗費一定時間和精力,但很有必要,也很有意義。對良法善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長期以來,最高院始終把質量視為司法解釋的生命線,出臺了很多有益於特定歷史時期司法審判的司法解釋,可囿於成文法與生俱來的局限性和滯后性特質,司法解釋不可能跨越歷史現實和時空,做到時時完美。伴隨著時代變遷和法治進步,不可避免地出現這樣或者那樣的不適應,甚至與現代立法相沖突、相矛盾,需要予以清理。如果不進行清理,有些不合時宜的司法解釋依然夾雜其中,容易被誤引誤用,把良法善治帶入歧路,阻礙良法善治理想照進現實,帶來一定的損失。
今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要開好局,起好步,需要各方發力。司法解釋作為我國法律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每部解釋、每條規定理應符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需要,不能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薄弱地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司法解釋作為司法機關對所立法律、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說明,毫無疑問也應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然而過時的司法解釋不得不說,已不符合憲法精神,不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不廢不改會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短板。
此次對司法解釋進行清理,廢舊留新,對可能存在的問題予以一攬子解決,值得充分肯定。不過,今天的好司法解釋,明天或許也會不合時宜,尤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當下,法律、法規在立改廢,司法解釋清理也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需要緊跟社會經濟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腳步,毫不懈怠地前行,不然就很可能會影響民生福祉和改革進程。 令人欣喜的是,最高院將建立健全司法解釋集中清理長效機制,根據新法實施和法律修訂情況,定期啟動清理工作。可以預見,今后對司法解釋的清理頻率會逐步走高,司法解釋的質量也會越來越好。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越來越多緊貼時代、質量上乘的司法解釋指導法院審判,勢必讓良法可期,善治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