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英
據此前住建部統計,在43個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中,僅有12個具備水質標準要求的106項指標的檢測能力﹔在190個地方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中,有超過170個監測站不具備42項常規指標檢測能力﹔在全國超過4500座水廠中,有超過3500座不具備日檢能力,甚至其中有超過2000座水廠無任何檢測手段。
人們原以為,生活飲用水新國標將檢測指標從原來的35項增至106項,將有效改善水質,但這種想法或許錯了,因為有好的檢測指標未必就有相應的檢測能力。由此,大多數城市在水質檢測方面所表現出的“無能”,必須得以追問:
其一,住建部披露這組統計數據的時間應該在2013年之前,今天,還有多少監測站不具備42項常規指標檢測能力,還有多少水廠不具備日檢能力?這些信息有必要公布,以便公眾監督。
其二,供水體制改革為何沒有帶來檢測能力的改善?據有關研究顯示,我國在加入WTO以來,對城市自來水市場的開放程度甚至超過美國等發達國家。有的地方自來水企業引入民間資本,有的地方引入了外資(如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就引入法國資本),按理說,引入社會資本后有利於提升檢測能力、改善水質,但從頻發的自來水事件來看,體制改革似乎沒有帶來檢測能力和水質的提升。
其三,地方政府在水質檢測方面至少有兩項職能:一是要求供水企業按照生活飲用水新國標提升檢測能力,並監督水廠日常檢測﹔二是,不管企業檢測結果如何,政府水質監測部門應該成為最終的把關人,試問,今天有多少政府監測站的水質檢測能力達標?
對於以上這些問題,從國家主管部門到各地政府、供水企業,都應該反思並向公眾及時做出回應。如果檢測能力跟不上,生活飲用水新國標就會在某些地方淪為擺設,這是必須要避免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