鍵在弦上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其中一個主要特點就是突出強調黨管干部原則,這中間,既明確了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中“把關”的“權力”,也強化了黨組織在推薦、考察、識別、使用干部中的“責任”。
眾所周知,“權”與“責”是相輔相成、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一般來說,權責要對等,才能調動積極性,也就是說有什麼樣的權利,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新《條例》正是體現了二者的統一。
無規矩不成方圓。新《條例》強調,黨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原則標準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明確了黨組織的“權利”,即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把關”上:比如,新增“動議”環節,規范了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強調黨組織從干部選拔任用的啟動環節就應當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突出對考察對象人選的“把關”,規定考察對象由黨組織集體研究確定,防止“簡單以票、以分取人”。加強了黨組織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選拔任用人選的“審批把關”。
應當認識到,嚴密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是權力有序運行的關鍵和保障。新《條例》在強調發揮黨組織及其職能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的“把關作用”的同時,強化了黨組織在推薦、考察、識別、使用干部中的“責任”,充實了“十不準”紀律要求,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同時,注意擴大民主,發揚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堅持充分醞釀、集體決策,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強化責任追究,堅決防止在選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風。
新《條例》注重干部選拔任用的“權”、“責”統一,既充分體現了黨管干部的原則,發揮了黨組織的把關作用,又嚴格規范了監督和制約機制,為有效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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