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記
自2009年8月被任命為呼和浩特鐵路局副局長后,馬俊飛最頭痛的一件事便是藏錢。從呼和浩特到北京,馬俊飛又是購房又是租房,在揮之不去的恐懼中,金條、美元、歐元、價值不菲的收藏品,逐漸堆滿了兩所房子,直至2011年6月案發。2013年12月底,馬俊飛因為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河北省衡水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上述兩罪贓款合計超過1.3億元。以其任職的22個月計算,馬俊飛每月平均受賄近600萬元,每天近20萬元,每小時受賄近萬元。(1月2日《第一財經日報》)
震驚全國的鐵路腐敗系列案件讓人觸目驚心,僅就馬俊飛一人而言,其貪腐軌跡仍值得“典型性”解讀。比如因為鐵路運能在相當長時間內是一個定數,而且“狼多肉少”,2009年9月馬俊飛上任不到一個月,便有行賄者找上門“成功攻破”﹔而且馬俊飛的收賄和相關公司的行賄之間,已然呈現出典型的“契約腐敗”特征,一些公司至案發前還在按月給馬俊飛支付賄款……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一“真理”在馬俊飛一案中再度被驗証。
讓人尤為訝異的,還是報道中的兩個細節。其一,馬俊飛曾向辦案人員表示,有人拎著內存百萬元的皮箱,直接放到辦公室,不收就會被人視為異己,“上了賊船下不來”,隻能任由金條和現金逐漸堆滿房子。其二,面對巨額現金和金條,馬俊飛自稱“不消費,是為了將來輕判一些﹔不退贓,是因為不知道該怎麼退,也無法退還。”從“上了賊船下不來”的自辯到“不知道該怎麼退”的自欺,馬俊飛分明又在拿“身不由己”的理由開脫。
類似的論調並不鮮見。所有的“被逼出來”“身不由己”的腐敗,都能找出貌似冠冕堂皇的理由。馬俊飛不是自欺、自辯的第一個,也絕對不會是最后一個。
再談“身不由己”的腐敗,不能僅盯馬俊飛一人。那種認為隻要官員個人品行和個人素質過硬,就能成為“攻不陷的堡壘”,就能絕對“行得正做得端”的想法,顯然是低估了腐敗的復雜性。比如馬俊飛辯稱贓款“不知道該怎麼退”固然是低級的自欺欺人,但必須反思的是,馬俊飛269次收賄超過1.3億元,逐漸堆滿兩所房子,其間相關方面緣何一無所知、毫無作為?到底是相應的監督監管存在漏洞,還是相應的程序根本就是形同虛設?進一步說,和用官員的品行、素質“抵御”腐敗相比,構筑起細密堅固的“制度籠子”,是不是更值得理想預期?
所以,不管是面對“最頭痛藏錢”的馬俊飛,還是其他言稱“身不由己”腐敗的官員,應看到“加強理想信念教育,使領導干部‘不想腐’”的重要性,更應想方設法“強化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使領導干部‘不能腐’﹔堅持有腐必懲、有貪必肅,使領導干部‘不敢腐’”。一句話,杜絕和避免“身不由己”的腐敗,應該也隻能採用源頭治理的方式,讓所有官員都“身不由己”地清廉。而做到這些,顯然需要包括嚴厲執行《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等細則嚴管措施,完善對所有層面公權力的監督和制約,讓官員無處“藏錢”,更沒機會、沒膽量收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