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稀銀
備受網絡關注的廣西武鳴縣錯發準生証事件22日取得進展:武鳴縣計生部門登門向當事人道歉,表示將承擔相應過錯責任,並通過協商取得了當事人的諒解。(12月23日《新京報》)
報道稱當事人羅先生接受了縣人口計生部門的認錯態度和糾錯措施,雖然不符合二胎條件,但羅先生和妻子將堅持把孩子生下來,需繳納的超生社會撫養費將由相關責任人賠償。這算得上是一個較為合理的結果。行政責任人承擔的過錯責任,不再僅僅只是行政的,還有經濟的,打破了公職人員犯錯納稅人埋單的慣例。我們尊重羅先生夫婦堅持生下這個孩子的選擇,同時也為當地政府厘清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責任之舉感到欣慰。
這件事更有啟示意義在於,在今后涉及政府工作人員犯錯並給群眾帶來經濟損失后,應積極啟動過錯人承擔賠償責任的預案。這樣做的結果,不但可以徹底改變政府財政“擅自”為公職人員個人犯錯埋單的現狀,而且能最大限度地督促政府工作人員履職盡責,避免他們玩忽職守給群眾造成傷害。
當然,在要求直接犯錯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也要進一步厘清相應的連帶責任,畢竟許多錯誤不可能只是一個工作人員所犯下的。即以這起發錯準生証事件為例,直接辦証的這名工作人員理當承擔主要經濟賠償責任和行政處罰責任,但他又不可能獨立“作案”,作為他的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和單位主要領導都應在接受行政處理的基礎上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公職人員承擔過錯賠償應成慣例,其中包括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主管、分管和主要領導的連帶經濟賠償,也隻有將行政處罰與經濟賠償責任加以統一,對於犯錯者和領導們才能傷筋動骨,不再讓國家賠償為失職瀆職者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