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杭民
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提出,環保目標責任制應更加具體、嚴格,地方主要領導干部提拔任用時,要先對他們所管轄的區域進行環境評估,評估合格才可任用。(《法制日報》12月12日)
在中組部近日印發《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后,“不以GDP論英雄”愈發成為社會高度一致的共識。在“惟GDP論英雄”的時期,這種殺傷力超強的畸形政績觀,不僅催生了大量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爛尾工程,而且,靠盲目舉債搞投資拉動,以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換取經濟增長速度的教訓已然深刻無比。單純追求經濟發展而非可持續性,使得環境保護成為一句空話。
正是有鑒於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些常委委員提出地方主要領導干部提拔任用時,要先對他們所管轄的區域進行環境評估,評估合格才可任用。此舉可謂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工作的一條具體改進嘗試,亦是徹底打破“惟GDP論英雄”政績觀的嚴格體現。
事實上,打破“惟GDP論英雄” ,國家一直在致力於此。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也早就提出,要“加快制定並完善有利於推動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績效評價考核體系和具體考核辦法,弱化對經濟增長速度的評價考核,強化對結構優化、民生改善、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等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綜合評價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級政府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但因為缺乏具體可行的“抓手”,這一目標始終懸浮在空中,而環保護問題則愈發成為可持續性科學發展過程中的一隻“瘸腿”。
今年3月的兩會上,環保部副部長吳曉青在被媒體問到如何應對大氣污染問題時曾表示,“治污先治官,治官先治人”。顯然,一個地區如果污染嚴重,其主政官員就是最該對此負責的人員。
所以,以法律形式來具體化地明確領導干部的環保目標責任制,環境保護的執法剛性才能有所保障﹔而通過人大立法,使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工作制度化、法治化,無疑也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官的體現,而各級人大作為法律實施的監督者,同樣擁有決定重大事項、人事任免等職權,這就使得執行力得以切實保証。地方主要領導提拔前先過環評關,評估合格才可任用,這從操作層面而言也具有可行性。
當然,地方主要領導提拔前的環評,首先要切實保証其公正性和權威性,而不是像如今一些環評報告那樣,弄虛作假、瞞天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