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
昨天提交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一審的《廣東省信訪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規定,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勞動用工糾紛等事項,應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依法應當按照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程序處理的信訪請求,不作為信訪事項受理﹔有關國家機關依法予以終結的信訪案件,各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不予受理。
國務院發布的2005年版《信訪條例》實施八年多來,對拓寬公民、法人向各級政府和權力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進行投訴的渠道,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政府改進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最突出的就是社會上“信訪不信法”觀念日益嚴重,很多原本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當事人由於對法定途徑不信任,首先選擇通過信訪途徑解決﹔信訪途徑事實上也難以解決,一些當事人仍然不能擺脫對信訪途徑的過度依賴,試圖通過重復信訪、越級上訪、纏訪鬧訪造成更大影響,給有關方面施加更大壓力,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信訪不信法”弱化了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職能,影響了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有的權威,同時把大量事項推向信訪工作部門,客觀上令信訪工作部門失調失效、不堪重負,並對公民表達訴求、維護權益造成誤導,不利於建立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和矛盾調處機制。
近年來,各地積極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努力糾正“信訪不信法”偏差。此次廣東省“條例草案”作出的相關規定,一方面探索實行“訴訪分離制度”,規定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當事人如果向信訪部門提出信訪請求,后者一般不予受理,引導當事人“信訪的走信訪途徑,涉法涉訴的走法定途徑”﹔另一方面探索落實“信訪終結制度”,規定對行政機關或其他權力機關經辦理、復查、復核程序予以終結的信訪事項,各級信訪部門不予受理,避免出現無休止的重復信訪、越級上訪纏訪鬧訪,避免產生“其他都不靈,上訪才管用”、“事情鬧得越大,問題才能解決”的誤導。這兩方面的規定,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改革思路——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建立訴訪分離制度和落實信訪終結制度,有助於信訪工作卸下繁重負擔,回歸“群眾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表達投訴請求、批評監督政府”的本位。然而,那些被要求納入法治軌道解決的問題和困難,必須能夠得到合理、妥善的解決,那些被信訪部門“不予受理”,從信訪途徑退回到“信法”途徑的矛盾和糾紛,必須能夠得到有力有效的處理,群眾才能從中看到依法表達訴求、維護權益的希望,才能建立起對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的信任,才能由以往盲目的“信訪不信法”,轉為理性、客觀的“信訪更信法”。
“信訪更信法”當然優於“信訪不信法”,“信法”的關鍵是“法”必須公平公正,值得充分信任。建立訴訪分離制度和落實信訪終結制度,必須要有“信法”作為支撐,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管理,都必須要有高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和“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為確保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提出了系統改革思路,也讓我們看到了有效預防化解社會矛盾、走出“信訪不信法”困境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