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人
報載,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執法情況檢查后,列舉出政府投資項目存在四大“亂象”:部分項目未通過審批,未嚴格執行基建程序,投資項目管理較薄弱,監管部門未形成合力。由此,造成部分項目存在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等問題。
意在嚴管政府“亂上項目”的《條例》2011年6月實施至今兩年多,而項目建設還存在諸多“亂象”,人大檢查組認為實施細則遲遲未出臺客觀上導致《條例》執行不力,應該說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個中問題恐還難一言蔽之,而須探究與反思。
就說此次市人大檢查組發現的亂象,即便算不上觸目驚心,也足以值得引起重視。況且,那些沒有檢查到的項目是否也有問題,或者問題是否還比較嚴重,同樣令人疑慮。今年6月公布的2011年廣州市本級財政審計整改報告就披露,交投、水投、地鐵、電氣4家國企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等方面,不乏以虛報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用假發票入賬、多計工程變更費用等問題,且違規數額達上千萬的並不鮮見。
事實已証明,政府投資項目易出投資隨意、超概算、國有資產流失、腐敗及工程質量低劣等問題。一個典型例子是現在還糾結的流花湖隧道工程,項目開建3年停工3次,至今年2月總投資估算已從最初5.2億躍至19.5億元,翻了近四倍,甚至還要改弦易轍。此外,亞運治水項目上百億雨污分流資金被疑有部分挪用在景觀工程上,巨資建設的BRT被審計發現性價比低於公交快速道……諸如此類工程問題,都讓人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科學決策和嚴格監管寄予厚望。
顯而易見,要管好政府投資項目,也就是管好公共財政的錢如何花,以法規管治何其重要。而另一個問題更不能忽視,那就是有法不依比無法可依更可怕。如《條例》明確規定發改部門應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庫,旨在給項目出籠設“卡”,但仍有部分項目不從儲備庫中選取,且可行性報告未經審批或審批未通過。這一最基本的“關”都形同虛設,伴隨而生的問題就可想而知。
政府投資項目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從規劃立項、設計、預算、招投標到工程進度、質量、驗收、審計等諸環節,任何一個環節哪怕有瑕疵,都可能出大問題。因而,既有法規,則理當依法、嚴格按程序行事,堵塞漏洞。就《條例》的實施細則而言,既然已經“五易其稿”,就沒有理由還受“各個部門有分歧”所左右,使細則“難產”成為法規執行不力、亂象不除的托詞。
此外,政府投資項目的充分論証與監督還須借力於公眾。這也是政府行政和公共決策的必然要求。應該說,廣州這方面已有充分認識並付諸行動。成立“重大城建項目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賦予其考察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和監督工程進度、質量、廉潔等職責,就是積極的舉措。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績效關乎公共財政投入的績效。對項目績效的考核不可或缺,不能隻管花錢不問效益。因而,必須建立和落實各個環節的績效考核和問責機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必須追責,不能整改便一了百了。尤其是,人大檢查監督當更敢於發威,該質詢則質詢,該問責則問責,為關乎民生的項目建設“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