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龍貴
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會公開的為三中全會提交的改革建議方案中,有一項改革內容尤其引人注目,即建立廉潔年金制度,公職人員未犯重大錯誤或未發現腐敗行為的,退休后方可領取。(《楚天金報》10月27日)
對於公務員廉潔年金制度,公眾並不陌生。2004年,時任全國政協委員萬鄂湘等就曾在全國兩會上提交了一份《關於建立在職干部廉政保証金制度的建議》,主張借鑒國外反腐成功經驗,通過設立廉政保証金,建立一種與在職干部的經濟利益掛鉤,使其不願意違法違紀的機制。此前此后,湖南瀏陽、江蘇南京、廣東深圳、江門等地,也曾先后進行過類似的制度嘗試。
然而,淮南為橘,淮北為枳,盡管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實行的公務員廉潔金制度作為一種成功經驗廣受贊譽,但在國內各地的實施效果卻並不理想,並且飽受公眾的質疑。究其根源在於,我們所實行的公務員廉潔金制度,很大程度上已異化為一種公務員的變相福利。
本質而言,公務員廉潔年金制度就是公務員為其自身的廉潔從政所提前繳納的一筆保証金,這個制度的核心在於它能直接影響公務員的預期利益,從而體現出激勵價值。譬如在新加坡,任何公務員被法庭定為貪污受賄罪,就會失去工作、養老金和其他利益,這意味著,腐敗很可能就是一場血本無歸的賭博。而在我國目前的試點中,廉政年金則相當於一份“廉政保險”,財政出大頭,個人出小頭,不出事則額外獲得一筆不菲的收益,即便出事,損失可能也不大。這顯然是一種錯位,因為對公務員來說,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乃是一種職責底線。
如果全面實行廉潔年金制度,首先必須解決資金來源的問題,即由財政埋單改為個人埋單,由公務員為自身的廉潔提供擔保。但不得不說,在現有條件下很不現實,肯定會遭到公務員群體的反對和阻撓,而這個群體又恰恰是改革的設計者和決策的拍板者。
必須厘清的一個誤區是,廉潔年金制度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反腐制度,或者說它不能單獨承擔起反腐的重任。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的廉潔年金制度之所以取得成功,乃是因為健全的反腐機制,良好的廉政環境,以及公務員群體的高度自律,而不是相反。“透明國際”公布的2011年全球廉政指數排名中,新加坡位列第五位,中國香港排名第12位,而中國內地則排名第75位。簡而言之,廉潔年金充其量只是一種輔助性的反腐措施,它必須以高效而完善的反腐體系為制度前提,隻有在對腐敗有著精準打擊的基礎上,廉潔年金才有用武之地,反之,如果我們的反腐體系尚待健全和完善,“情婦反腐”、“小偷反腐”等另類反腐仍時有發生,打擊貪官不能做到無一漏網,那麼廉潔年金也就是一個花瓶制度。
要打造廉潔政府,全面、徹底實行官員財產信息公開制度無疑是重要前提,這不僅已被許多國家和地區所証明,關鍵還在於這一制度具有普遍適用性,制度門檻很低。若無財產公開,則廉潔年金制度意義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