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傳濤
10月9日,江蘇連雲港地溝案一審宣判,主犯王成奎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0月9日央視網)
有網友說,這應該是我們看到的地溝油案件中量刑最重的一次。的確,在制販地溝油這等食品安全案件中,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處罰已經非常嚴厲。在食品安全問題頻出的當下,這起案例的量刑標準具有很強的法律重典標本意義。
長期以來,在食品安全領域,雷同的情節一次又一次挑戰著公眾對於食品安全問題的忍受底線。當每一起食品安全問題被曝光和查處之后,許多公眾都會發出這樣的“詛咒”:應該重判他們,罰得他們傾家蕩產……這也折射了公眾的期待:對生產銷售問題食品的違法分子,要在當下合理的量刑標準中“從重處罰”。
2010年9月,最高法等4部門通知要求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要求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與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適用緩刑。這給了許多地方法院一把從重處罰的“尚方寶劍”。去年7月份,國務院印發了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提出計劃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5年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這是首次明確將食品安全納入地方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可以看到,無論是在行政管理層面,還是司法層面,政府都進行了很大的努力。
坦白講,面對食品安全的“魔高一尺”,老百姓就期盼政府監管和法律懲處的“道高一丈”。到現在為止,我們看到的針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重刑並不多見。而此次江蘇連雲港地溝油大案中,司法對於主犯的重判,至少會起到以下兩個作用:一者,這是量刑標準的一個標桿,各地方法院面對同樣類型的地溝油案或是其他食品安全案件時,都會擁有這樣一個“可以判到無期”的量刑標準,而且這也是符合最高法關於“當判必判”、“當嚴必嚴”的精神﹔二是,這才會產生真正的司法震懾力,“無期徒刑”是一個相當高的犯罪成本,而隻有這個犯罪成本高到讓不法分子不敢鋌而走險時,司法的震懾力就會顯現。
食品安全這座大廈的建立,需要從許多細微的工作做起。但是,最根本的,還是加重量刑標準、增加犯罪成本。連雲港地溝油大案一審判決,給了許多地方的司法部門一把尺子,是我國食品安全問題解決過程中的一個成功范例和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