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指向網絡謠言的集中行動正在進行之中,各地爭發“捷報”,但在公共輿論平臺上的收獲卻是喜憂參半。誠如央視的提醒,“不管制網絡謠言很危險,但過度打擊更危險”。而何謂“適當”、何謂“過度”,已經成為基層執法人員和司法官員必須直面又頗感難以拿捏的首要問題。
同是網絡轉發不實言論,甲地的打擊力度是行拘,乙地的打擊力度又可能是刑拘,甚至丙地可能壓根就不認為這夠得上行政處罰或是刑事追究的標準。從統一法律適用的角度,“兩高”昨日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屬必要。
以“網絡誹謗”為例。“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其中最受關注的地方在於,“解釋”堅持了“主客觀一致”原則,認同“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由於刑事案件的証明責任首先是由控方承擔的,從國內外的判例來看,要証明發帖人主觀上“明知”傳播的事實為捏造實屬不易。各地公安機關該是對照“解釋”來認真檢討近期所辦案件的合法性問題了。
“解釋”對“明知”這一誹謗罪成立必備要件的強調,也將為“網絡監督”和“網絡反腐”解套。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不少網民十分擔心集中打擊網絡謠言行動會挫傷網民行使“網絡監督”和“網絡反腐”的積極性。由於缺乏足夠的信息公開,也由於網民缺乏相應的調查取証權,“網絡反腐”很多時候隻能依賴於一些零星的信息,來合理推測某位官員具有腐敗嫌疑。近日受審的楊達才就是因為“戴多塊名表”,而被網民鎖定。但顯而易見,就算再專業的鑒表師,也難以保証他所認定的手表型號與手表價格就是不差分毫的“真相”。輿論監督所起到的作用其實更多是在為司法機關提供可以繼續追尋真相的“線索”,而不是在提供一個結果。因此,我們不能說,隻要網民在網上發表了對楊達才所戴手表的言論與事實有偏差,就認為該網民是在“造謠、傳謠”,進而認為他們犯了誹謗罪。
對某事物的認識,往往是一個過程,而不僅僅是一個結果。如果否定了求証的過程,那就等於否定了言論自由。認定網絡謠言絕不能簡單地抽出某個具體的時間點,來對照言論與事實是否一致。發言者的主觀心態、客觀行為以及危害后果,需要綜合考量。對此,“兩高”在發布“解釋”的同時,特別聲明,“當前,廣大網民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於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隻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聯想到一些地方在打擊網絡造謠、傳謠上,也存在著因人立案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嫌疑。各地基層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如何堅守法治,頗值得觀察。而“解釋”恰恰就是“兩高”送給基層檢、法部門抵制來自地方不當干涉的法律利器。期待“兩高”的這次釋法,能確保這場打擊網絡謠言的運動式執法在法治的軌道內進行。 (作者是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