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日前,吉林省原副省長田學仁涉嫌受賄1919余萬元案,已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在檢方指控中,田學仁曾5次收受時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長岳忠田錢款11萬余元,為岳忠田提拔為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長提供幫助。據當地公檢法系統知情人士介紹,目前,岳忠田仍在該系統工作。(9月3日《新京報》)
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察院公布的《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按此規定,岳忠田向田學仁行賄錢款11萬余元,理當被依法追究刑責。而岳忠田涉嫌行賄犯罪,時至今日卻依然在原系統工作,這無疑是對法律尊嚴的褻瀆與踐踏。
此外,像岳忠田這樣涉嫌行賄犯罪卻依然在原系統工作,就難免會在一定程度上助長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為謀取職位升遷等目的實施行賄犯罪的膽量,並由此而對更好地遏止買官賣官等腐敗發生起到阻礙作用。
而岳忠田之所以“不倒”,或許一定程度上與其“行賄人”身份有關。但是,對相關為受賄人受賄提供証據、証言的行賄人減輕處罰,並不意味著不對其進行處罰。同時,一個國家工作人員因為行賄觸犯刑法,無論其是否受到司法機關寬大處理,顯然都不再適合繼續留在公職人員隊伍當中,繼續行使公共權力為公眾服務。
正因為如此,當地有關方面理當對涉嫌行賄犯罪的岳忠田予以相應處理,同時,司法機關也有必要依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其犯罪事實與情節等作出處罰。
文/魏文彪 圖/張兮兮